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73********,汉族,高中文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籍贯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路**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和2018年4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3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甲担任本辖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管理期间,通过利用该公司**郭某某的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万元,占此期间应纳税额97.17%,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逃税的事实,并于2018年4月9日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书、企业工商资料、银行账户明细、经营站点合同统计表、收据、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抓获、破案经过,证人詹某某、郭某某、代某某、聂某某、向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报告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利生
2018年4月11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