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11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镇*村*号。因涉嫌逃税,于2017年4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逃税犯罪,于 2018年5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陈砦村1057号自建房屋对外出租,共计收取租金220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采用不申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288921.15元,经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多次通知仍拒不申报补缴税款。
现被告人王某某已交纳税款及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贾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收条、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王某某案件的调查报告、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才辉
代理检察员:蒿海方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