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
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4月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1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4 月3 日13 时35 分许,在沈丘县***乡**行政村**村钟某甲家前东西路上,被告人钟某甲因建房与邻居钟某乙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被告人钟某甲在明知钟某乙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与钟某乙争吵并撕打,致使钟某乙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钟某乙符合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心功能不全而碎死,生前纠纷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发因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倩 马广路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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