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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宁夏永宁县人,司机,户籍地住址宁夏永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宁夏永宁县**园**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28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黄色龙工牌LG855型装载机,在永宁县迎宾大道与杨和街T字路口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完毕后,准备转移时将正在上其装载机铲头的被害人孙某某碰倒并压伤。孙某某经永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66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新莉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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