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汉市**保洁公司垃圾清运工,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社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街**东*-*号)。因涉嫌
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逾期检验强制报废的川路牌鄂AF****普通低速货车至本区**街**东苑,其在明知车制动装置有问题、未按期年审的情况下,仍基于对该车此前停放在平地未发生自动启动或溜车事故的经验,将该车挂入低速档后熄火停在该小区**栋楼下的道路旁。同日12时许,上述货车突然自动启动向左前方向行驶,车头将坐在附近绿化带旁长椅上的被害人谈某某(男,殁年83岁)撞倒,导致其连同长椅向后侧翻转,并随即被卷入车底部后向前推行数米。后该车因被前方路旁停放的鄂K3****小轿车挡住,方停止继续前行。被害人谈某某因此身体严重受伤,并立即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涉案鄂AF****普通低速货车自行行驶的原因,是该车点火开关故障(直通),造成起动机持续工作;该车停车时应挂入低速档,但因该车制动无效,导致该车起动机工作时,致使该车向前运动,造成事故发生;涉案鄂AF****普通低速货车事故前的瞬间速度约为3km/h;被害人谈某某系因机动车撞击致严重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随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儿子在现场报警,被告人在明知上述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配合后续调查。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谈某某亲属人民币30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及现场的物证照片;2.书证:涉案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车辆制动装置有问题、且未按期年审,仍根据既往经验对车辆安全状况过于自信,导致其所停放车辆自动启动,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惠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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