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
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2 月14 日14 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沈丘县老城镇卢营行政村卢营村,驾驶大篷车往本村运输修路所用的混凝土,在村民卢某某家门口倒车时,将本村的村民刘某某碾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因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丽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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