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怀远县**镇**路**小区**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
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当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2日9时许,在怀远县荆山镇**有限公司院墙外西北角的垃圾场内,被告人孙某某无铲车操作证操作铲车清运垃圾时,明知崔某甲等人在铲车周围捡拾垃圾,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造成崔某甲被铲车铲运的垃圾掩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怀)公(司)鉴字[2016]1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静静
2017年9月20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