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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怀远县**镇**路**小区**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当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2日9时许,在怀远县荆山镇**有限公司院墙外西北角的垃圾场内,被告人孙某某无铲车操作证操作铲车清运垃圾时,明知崔某甲等人在铲车周围捡拾垃圾,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造成崔某甲被铲车铲运的垃圾掩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怀)公(司)鉴字[2016]19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静静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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