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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存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30余年前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甲带他人上山打猎后,从打猎人手中获取了一支火药枪和火药枪零件若干,后刘某甲利用工具将火药枪零件制作成枪支存在在家里。
约20年前,刘某甲的姑爷将一支火药枪存放在刘某甲家中。
约8年前,刘某甲拾得一支火药枪存放在家里。
2019年12月XX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在刘某甲位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街道的家里查获四支疑似火药枪。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四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均认定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枪支照片,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4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同时经查,涉案枪支中大多因缺乏零部件不能正常击发,且枪支来源时间较久远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涉案枪支的行为应予以刑法否定评价,但具体量刑时应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社会效果等因素,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更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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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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