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詹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农民。
因非法持有枪支罪,2008年9月22日被本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3月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现在家。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三台县公安局古井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被告人詹某某家中依法搜查出一支火药枪。
经查该火药枪系被告人詹某某非法持有。
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詹某某所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枪支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文书,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
被告人詹某某的持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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