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长宁县。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温岭市
看守所。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2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是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25日2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下坦永辉超市旁的公共厕所内,趁被害人杨某1上厕所之际,用左手摁住杨某1的上半身,并用右手强摸杨某1的阴部,对杨某1进行猥亵。
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杨某1因挣扎反抗,导致其眼部、腿部、膝盖等多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的损伤系外力所致,其眼部挫伤,体表皮肤挫伤面积达15cm2以上,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17年11月27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大溪镇山市村隔溪223号抓获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已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视频截图,谅解书,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