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XX]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走私毒品罪、强制猥亵罪,于20XX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XX年5月,被告人华某通过网络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具有催情效果的液体1瓶,所购液体以快递方式从马来西亚直接邮寄至浙江省,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入关。20XX年9月1日,民警在浙江省抓获被告人华某并在其住所查获上述液体。经称重,该瓶液体净重8.38克,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检出γ-羟丁酸、东莨菪碱、右美托咪定成分。
二、20XX年8、9月期间,被告人华某通过手机软件假扮昵称为“阿娇”等女性,在网上与被害人黎某相识并以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黎某信任。20XX年6月30日,被告人华某以欺骗等方式将被害人黎某约至XX酒店房间内,迫使被害人黎某接受其提出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测试,通过用手抚摸被害人黎某的身体和生殖器,并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黎某的肛门内射精等方式实施猥亵,并拍照录像。
另查明,被告人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聊天记录,海关信息,被害人黎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鉴定数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称重笔录、称重照片、取样笔录、检定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采取伪报方式从境外将毒品走私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华某又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如实供述罪行、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华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12日起至20XX年12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作案工具U盘1个、手机2部予以没收。
【走私毒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毒品罪,是指明知是
毒品而
故意实施
走私行为。
【强制猥亵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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