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余姚市,大专文化程度,杭州达谱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余姚市,住本市西湖区。
因涉嫌犯
强奸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
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香港人,高中文化程度,杭州猫咪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香港,住本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浙01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
以强制猥亵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强制猥亵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原审审判程序合法。
对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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