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某某,男,2000年2月27日生(农历2000年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
因涉嫌犯
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13日归案,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阴市
看守所。
辩护人郭鹏,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8年6月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近亲属万某2、叶某、辩护人郭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2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万某某穿连帽衣、戴口罩,从江阴市澄江街道丰产巷12号后门溜门进入,上至二楼被害人葛某(女,1988年9月生)房某,压开房某门锁柄、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从被害人葛某处劫得人民币741元,其中人民币650元系被害人葛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万某某转账。
劫得财物后,被告人万某某对被害人葛某心生猥亵之念,遂采用强摸乳房、阴部等手段,对被害人葛某实施猥亵。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221元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万某某的亲属自愿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20元。
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意见,对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照片、赃款照片、收条、谅解书、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被害人葛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叶某、万某2、许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和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万某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万某某的出生日期,户籍登记显示被告人万某某出生于2000年1月23日,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的父亲万某2、母亲叶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告人万某某实际出生于农历2000年1月23日,对应的公历日期为2000年2月27日,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万某某出生于2000年2月27日,符合证据规则,予以采纳。
辩护人郭鹏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有异议;被告人万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万某某的初衷是盗窃,持刀是为了可以逃脱,是转化型抢劫,而非蓄谋入户抢劫;犯罪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万某某减轻处罚,决定执行刑期在5至6年间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入户当场使用凶器胁迫劫取他人财物;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猥亵妇女,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万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退赔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万某某所犯抢劫罪予以减轻处罚,对所犯强制猥亵罪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被告人万某某去盗窃时身上就携带了刀具,在现场盗窃被发现后直接持刀胁迫,要求被害人“把钱拿出来”,并实际取得财物,属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并非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故对辩护人郭鹏提出的转化型抢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郭鹏提出的被告人万某某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情节及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万某某犯罪的原因是法制意识淡薄、错误的金钱观、监护人监管不力。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一)项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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