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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马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马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北村委羊北。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10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隐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区高东镇光芒村谢家宅47号处,见被害人韩某独自在家,即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勇、张岩岩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验伤通知书、物证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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