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羊册镇羊北村委羊北。
因涉嫌犯
强奸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10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隐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区高东镇光芒村谢家宅47号处,见被害人韩某独自在家,即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勇、张岩岩的证言、被害人韩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验伤通知书、物证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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