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横市镇界头村。
因涉嫌犯
强奸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
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小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继恩、人民陪审员傅又文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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