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
 
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6]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9日8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慈善小区2栋3门301室,趁房主李某某熟睡之际,在自己屋里脱光衣服,赤裸全身来到李某某房间,躺在李某某身后,把手放在李某某腰间,欲实施强奸,李某某突然惊醒并尖叫,转身推搡张某某并用手掐、挠张某某胳膊,张某某从床上下来。
 
后张某某拿起李某某房屋内柜子上的水果刀,用刀背抵着李某某颈部,威胁李某某不要把其强奸的事情说出去,李某某答应后张某某把刀放回原处离开房间。
 
经鉴定,李某某颈部外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强奸罪】、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7月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