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倪某犯非法拘禁罪,事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

  • OpenLaw
  • 2018-07-24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男,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专文化,无业,2012年3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倪某及辩护人吴振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8日21时许,汤某某(另处)为向被害人盛某索取赌债,纠集被告人倪某等人驾车至本区书院镇,将盛某强行押至车上,并带至本区周浦镇,汤某某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打耳光等方式逼迫盛某还债未果,被告人倪某等人遂于当日23时许将盛浩带至本区惠南镇被告人倪某的暂住处进行拘禁。

直至次日21时许,被告人倪某等人将盛某带至本区惠南镇某酒店门口,向盛某家属索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盛某被解救。

被告人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补偿被害人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盛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唐某某、盛某某、陈某某、闫某某、李某、缪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有关借条、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和被告人倪某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一、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倪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2年7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蒋华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马丹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