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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目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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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目,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中,男。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满某某,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3日零时许,在本市某酒吧,被告人付某因与宋某之前的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宋某的朋友黄某等人打伤后,被告人付某(另案处理)勾结被告人赵某目、李某中、满某某、张某、沈某、郑某、鲍某(四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黄某抓住后,在本市朝阳区某商厦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殴打近4小时。
被告人李某中、满某某、赵某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内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3日零时许,在本市某酒吧,被告人付某因与宋某之前的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宋某的朋友黄某等人打伤后,被告人付某(另案处理)勾结被告人赵某目、李某中、满某某、张某、沈某、郑某、鲍某(四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黄某抓住后,在本市朝阳区某商厦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殴打近4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庭予以确认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指认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和解协议;证人王某一、王某二、鲍某、沈某、郑某、付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中、满某某、赵某目的供述足以认定。
本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中、满某某、赵某目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辱骂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但被告人李某中、满某某、赵某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赵某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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