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斐(别名乔X),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乔X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以来,乔X赛、郭X莎(二人已判刑)在福建沙县皇城娱乐广场附近租赁一套住宅,用于安置被李X辉(已判刑)拐骗到此的被害人李**及被他人拐骗到此的被害人李**、高*、刘**、付**、荆**等人;后乔X赛安排被害人李**、孟**、李**、李**、高*、刘**、付**、荆**等人在多家娱乐场所坐台陪客人喝酒、唱歌、跳舞,并安排李**在福建省江东县山水大酒店跳脱衣舞,先后由被告人乔X斐、李X辉、仝二飞、王晓彬(二人均已判刑)接送被害人上下班,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由乔X赛、郭X莎、乔乐收取被害人坐台收入。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X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高*、李**、刘**、李**的陈述、同案被告人李X辉、王晓彬、仝二飞、郭X莎、证人陈*、李*、刘**证言、被告人乔X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斐接送看管被害人到娱乐场所坐台陪客人喝酒、唱歌、跳舞,限制被害人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X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乔X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X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富有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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