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乔X斐犯非法拘禁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 OpenLaw
  • 2018-07-24

(2012)新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斐(别名乔X),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乔X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份以来,乔X赛、郭X莎(二人已判刑)在福建沙县皇城娱乐广场附近租赁一套住宅,用于安置被李X辉(已判刑)拐骗到此的被害人李**及被他人拐骗到此的被害人李**、高*、刘**、付**、荆**等人;后乔X赛安排被害人李**、孟**、李**、李**、高*、刘**、付**、荆**等人在多家娱乐场所坐台陪客人喝酒、唱歌、跳舞,并安排李**在福建省江东县山水大酒店跳脱衣舞,先后由被告人乔X斐、李X辉、仝二飞、王晓彬(二人均已判刑)接送被害人上下班,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由乔X赛、郭X莎、乔乐收取被害人坐台收入。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X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高*、李**、刘**、李**的陈述、同案被告人李X辉、王晓彬、仝二飞、郭X莎、证人陈*、李*、刘**证言、被告人乔X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斐接送看管被害人到娱乐场所坐台陪客人喝酒、唱歌、跳舞,限制被害人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X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乔X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X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富有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姚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