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柳某(化名杨柳),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石城镇荻洲村十一组)。
因涉嫌犯协助
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11月8日、12月7日因怀孕分别被
取保候审。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代理检察员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阮慧斌、熊春生(均已判刑)租用鄂州市花湖金典怡家宾馆(2016年6月份装修后更名为万豪假日宾馆),由熊春生出资15万元,阮慧斌负责宾馆的日常经营管理,二人以该宾馆为幌子,长期在宾馆内组织妇女卖淫,所获利润熊春生占三成、阮慧斌占七成。
同年3月,被告人柳某经阮慧斌招聘担任该宾馆的营销人员,负责接待嫖客及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等。
同年8月3日,公安民警对该宾馆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抓获卖淫人员陈某露、柏某艳等人及嫖娼人员涂某、曾某祥等人(均已行政处罚)。
经鉴定,2016年1月18日至同年8月3日期间该宾馆提供a类、b类、c类项目服务的营业额为745385元(其中,2016年3月至同年8月3日期间提供a类、b类、c类项目服务的营业额为627665元)。
另查明,被告人柳某于2017年9月7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其历次供述;同案犯阮慧斌、熊春生、汪云雄、陈敬伟、刘尊山、阮早华、徐凯的供述;证人程某、胡某、沈某、邱某及陈某露、柏某艳、涂某等24人的证言;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涵信司会鉴字[2016]0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柳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主动退出赃款二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柳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四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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