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8]43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因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羁押体检时查出患有梅毒而停止执行。
同年3月1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流村新堤路83号106房内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润滑剂一支、避孕套一个、避孕套袋子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嫖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