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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5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南检公刑诉[2018]43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因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羁押体检时查出患有梅毒而停止执行。
 
同年3月1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东流村新堤路83号106房内卖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从轻、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润滑剂一支、避孕套一个、避孕套袋子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嫖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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