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攸县。
2016年11月23日因卖淫嫖娼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7月6日因卖淫嫖娼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决定
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陆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在本市南湖区三塔里416号租房内,与徐某发生卖淫嫖娼活动。
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患有梅毒。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因卖淫嫖娼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经嘉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李某某患有梅毒,检测结论于2016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徐某、黄某、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性病检测报告及告知笔录,检验报告单,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