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孔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本院(2017)渝0106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2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2017年8月31日因犯传播性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26日对其执行逮捕,办案单位以孔某某身体情况极差,不适合送押为由,未执行逮捕,孔某某现在家中。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被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2017年11月30日13时许,孔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酒店房间与但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形式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之规定定罪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自己只是去按摩,不是要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是民警让其承认卖淫行为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被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2017年11月30日1时许,孔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酒店某房间与但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孔某某因犯传播性病罪被本院以(2017)渝0106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孔某某已向本院交纳罚金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29日接近晚上12点,其接到电话说在沙坪坝区某酒店某房间需要一个快餐400元的业务,其便安排叫“眼镜”的小姐去,其和“眼镜”,一般是面对面给现金,对半分钱。
后来其在酒店附近被民警抓获。
李某某辨认出孔某某就是其介绍到某酒店某房间卖淫的叫“眼镜”的小姐。
2、嫖客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1月29日晚上23时,其朋友到某酒店为其开了间房。
大概12点多的时候,其在房间地上发现一张写着可以提供特殊服务的卡片,便按照卡片上的电话号码打过去,要了一次性性交(“快餐”)的特殊服务,十几分钟后,一名二十多岁的女性来到房间,两人确认要400块钱的“快餐”后,她打了个电话没人接,两人正准备发生关系的时候警察就来了,两人都被带回了派出所。
但某某辨认出孔某某就是与其谈好400元快餐卖淫服务的女子。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证实但某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孔某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实际未执行。
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但某某、被告人孔某某指认案发酒店房间的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孔某某到案的情况。
6、本院(2017)渝0106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孔某某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孔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证实2017年11月30日凌晨0时许,其接到老板李某某的电话,让其去某酒店某房间做一个一次性性交业务(“快餐”),其到房间后,和对方那名男子说好了做400元的快餐,准备打电话向老板汇报价格,但老板没接电话,其和对方男子正准备发生性关系警察就进入房间将二人带到了派出所。
其还谈到一般是老板给其介绍业务,通知其到哪里上班,收到的钱一人一半,一般是以现金方式给。
其还谈到在2009年的时候便发现自己有艾滋病。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关于被告人孔某某提出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民警让其承认卖淫行为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孔某某在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均供述案发当晚与嫖客谈好价格准备卖淫的事实,且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按照民警的授意所做,故对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孔某某提出的自己只是去按摩,不是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嫖客但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在案发当天孔某某是去酒店房间与但某某发生性关系,二人已商谈好价格,只是由于民警的到来没有交易成功,孔某某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亦对此进行了印证,故以上证据能够证实孔某某从事卖淫活动的事实,对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孔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本院(2017)渝0106刑初1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中的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剩余罚金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