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基本情况:李某某,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会理县。
2018年6月14日因卖淫被金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2018年6月16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
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8〕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黄涛出庭支持公诉。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行政拘留被羁押2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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