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某,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
2018年2月5日因卖淫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108年9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同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押台州市
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8)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薇、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黄某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约定以30元的价格向黄涛卖淫,后被告人夏某某将黄涛带至其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阳老人协会北侧出租房内准备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涛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性病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目无法纪,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被告人夏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该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
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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