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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康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
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化县危重病症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晶担任记录。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某、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康某某确诊患有艾滋病。
 
2017年4月,康某某在新化县上梅镇”绿棚子”进行卖淫活动,并在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杨某进行性交易。
 
2017年5月8日,康某某在洋溪镇冷水巷村杨某的房屋内,在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邹某进行性交易。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康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HIV抗体检测报告;证人杨某、邹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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