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
因卖淫行为于2017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传播性病,于2017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
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勇,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8﹞275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性病罪,鉴于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就医得知自己患上艾滋病,至案发前其一直服药治疗。
2017年11月27日起,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利,通过他人介绍进行卖淫活动。
2017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民治街道弘扬712房进行卖淫并获得700元报酬。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弘扬酒店1219房,在收取嫖资后与嫖娼人员谢卫国发生两次性行为。
2017年11月28日21时许,民警来到该酒进行检查,查获黄某某,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
2017年11月29日,经宝安区人民医院诊断,黄某某仍患有艾滋病。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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