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曾于2009年5月因吸毒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处以社区戒毒;2011年12月8日因吸毒被贵州省平坝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并处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2014年4月25日因吸毒被贵州省平坝公安分局处以社区戒毒;2016年8月20日因吸毒被贵州省独山公安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后转社区戒毒。
因卖淫行为于2017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因涉嫌传播性病,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
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40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犯传播性病罪,鉴于
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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