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
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1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
看守所。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与江某、张某、郑某、韩某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江某、张某、郑某、韩某、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检验报告单、门诊病历、医疗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3年6月1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