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6日被羁押,2017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
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8月底起,被告人钟某在明知自己感染梅毒性病的情况下,仍到位于本市白云区××镇××管理区××村××大街××号××休闲中心进行卖淫。
2017年11月1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卖淫,应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钟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材料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钟某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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