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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刘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6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刑诉〔2018〕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2********,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路**号,住山东省沂源县**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2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中国农业银行沂源县支行工作人员到司法局办理信用卡之机,冒用被害人王某某、左某某身份证明办理了两张额度分别为3万元的信用卡,刘某某将该两张信用卡透支后逾期未还,致使两张信用卡产生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欠款共计11万余元。案发后,刘某某已将上述信用卡欠款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用卡申请材料、还款凭证及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树波   

2018年4月2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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