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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号。2012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2月1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30日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一直持有用易某某身份证办理两张银行卡;用王某某身份证办理两张银行卡;用揭某某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用潘杨某某身份证办理一张银行卡,帮助一名孝昌口音的男子(身份不明)取款,每日从中获取好处费5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刘某某持有的六张银行卡中扣押现金33.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凭证、被告人在柜员机上取款的截图、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复印件、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等书证;2.易某某、揭某某、潘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世春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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