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18〕4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商城**街。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并预谋伪造假人民币,二人在邢台市任县**村租了一处平房,陈某某带来制造假币的模板、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曾某某在网上购买制造假币的其他工具、原材料等,送到陈某某出租房处,陈某某负责制造假人民币,并在网上联系买家,曾某某通过快递把假币成品寄出。民警在曾某某、陈某某制造假币的出租屋内发现大量成品及半成品货币:面额1元的56张,面额5元的2033张,面额10元的2262张,面额20元的618张,面额50元的4张。经中国人民银行隆尧县支行鉴定,该货币均为假币,共4973张,总面值45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隆尧县支行鉴定结论;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军
2018年2月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