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18〕16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专科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祝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8年1月5日、3月8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5日、2018年2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祝某某通过QQ群贩卖假币,获得相关信息后,2017年5月份,被告人祝某某购进彩色打印机、假币电子版、假币空白纸、印章、壁纸刀等伪造假币的工具,在沛县龙固镇龙东村1051号其家中,伪造面值100元、20元、10元的人民币进行销售,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伪造的人民币面额合计4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
4.中国人民银行沛县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令某某伪造货币,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鹿存刚
2018年3月15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