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袁某某伪造货币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5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8〕14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伪造货币嫌疑,于2017年9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5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甲在“淘宝网”上购买一台爱普生R330彩色打印机及“内置纸”,用于学习如何伪造面值20元的05版人民币。2017年3月份至9月份期间,袁某甲先后又购买了三台爱普生R330彩色打印机(均已扣押),在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及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街***至***号铺屋***号房内,伪造假冒面值20元的05版人民币,并通过其注册的微信账号:15639******、QQ号码(昵称“**”):2408******在网上销售,每张假币以人民币1.70元至1.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购买假币的人下单后,将购买假币款汇到袁某甲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3966********),袁某甲收到购买假币的货款后,将伪造的假冒面值20元的05版人民币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到对方提供的地址。同时,袁某甲还在网上招收代理商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买家若要购买假币就通过代理商向其下单,其收到购买假币的货款后就根据代理商提供的发货地址通过快递的方式寄送假币;期间,袁某甲还将用于制作20元面值假币的电子印版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陶某某。陶某某购买到印版后,伪造了1464张面值20元的05版人民币假币(均已扣押)。经查实,被告人袁某甲伪造并销售面值20元的05版人民币共2400张,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0元。2017年9月14日1时许,袁某甲在云南省昭通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爱普生喷墨打印刷机盒一台、天威连续供墨装置盒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爱普生R330打印机四台、圆通速递件一个、20元假币纸二张、小米笔记本电脑一台、小米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张;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中通快递单复印件24份、圆通速递电子单21张、租房合同一份、QQ聊天记录清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林某某、袁某乙、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甲及同案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货币真伪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律法规,私自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且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克彬   

2018年3月14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