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
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阳县
看守所。
辩护人周纬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周纬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开始,被告人龚某某租用汤某位于平阳县昆阳镇蒙洋村34号房屋作为加工场,生产加工各种纪念品。
后因生意不好,决定生产生肖纪念币,让“阿平”(另案处理)为其刻模,于2016年11月份雇佣工人赖某为其生产加工各种生肖纪念币,至同月15日,被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现场查扣面额为1元的十二生肖纪念币4000枚。
经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鉴定,送检的面额为1元的十二生肖纪念币为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证人赖某、汤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财物清单,照片,租赁合同,假币鉴定报告,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结伙伪造普通纪念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且涉案纪念币已被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减轻,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涉案伪造的纪念币,依法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伪造纪念币4000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