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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何某犯伪造货币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男,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何某通过QQ认识了李某(另案处理)后,曾从李某处购买面额20元的假币102张,总面额2040元。
 
2017年6月,被告人何某明知李某伪造货币并对外销售,仍然为李某提供面额为20元的假币模板、面额为50元的假币模板以及面额为100元的假币模板各一个。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时,侦查人员从被告人何某处依法扣押面额为20元的货币35张,总面额700元。
 
经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分行鉴定,上述货币均为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何某1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的假币照片;QQ聊天记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没收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模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伪造货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
 
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何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经缓刑听证及征求其居住社区的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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