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离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30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经离石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3日被离石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
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王凯(已判决)向网民“二大爷(身份不详)”的男子网上购买面值20元假币400余张,同时购买了加工防伪标识的印油,后组织被告人张某、闫鹏飞(已判决)、韩耀文(已判决)将假币加工做旧后窜至霍州、运城、河南开封等地,以购买小东西换取真币的方法使400余张假币流入社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货币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王凯(已判决)向网民“二大爷(身份不详)”的男子网上购买面值20元假币400余张,同时购买了加工防伪标识的印油,后组织被告人张某、闫鹏飞(已判决)、韩耀文(已判决)将假币加工做旧后窜至霍州、运城、河南开封等地,以购买小东西换取真币的方法使400余张假币流入社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手机截图照片、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抓捕经过、归案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
3、同案犯王凯、闫鹏飞、韩耀文、郭少林的供述及辩解;
4、李军军、王永发证人证言;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货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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