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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镇宁自治县。
 
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出售假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被逮捕。
 
现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秦吉才,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甲,曾用名伍登科,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宁自治县。
 
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被逮捕。
 
现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伍永禄,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雪姣,女,1990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因涉嫌犯购买假币罪被逮捕。
 
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宽心,贵州瀑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宁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犯伪造货币罪、陈某某犯购买假币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秦吉才、伍某甲及其辩护人伍永禄、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宽心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购买了20元面值、10元面值的假钞模板,后又购买了制作假钞的设备、电脑、打印机和纸张后,便在二被告人位于镇宁自治县扁担山乡关口村三组58号的家里开始制作面值为20元、10元的假钞并在网上出售,由伍某甲负责联系购买假钞的人,伍某某负责将制作好的假币通过顺丰快递寄给买家,买家通过支付宝将钱支付给伍某某、伍某甲。
 
2016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与伍某某在QQ群中认识后,陈某某多次从伍某某、伍某甲处购买假币,共计购买面值为20元的假币18000张,花费人民币32400元。
 
后陈某某又于2017年1月11日到贵州安顺准备向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购买制作假钞的模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安机关搜查,在被告人伍某某的住宅内搜查到面值为5元的疑似假币3张,面额计15元,面值为10元的疑似假币2156张,面额计21560元,面值为20元的疑似假币5265张,面额计105300元。
 
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鉴定,2005版别5元人民币、10元人民币、20元人民币均系假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宁阳县支行鉴定,2005版别纸20元(5套)系机制彩色复印假币。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陈某某,提供了橡胶手套图片,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短信表格、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顺丰快递底单,宣读了证人杜某、陈某1、罗某1、罗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笔迹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货币真伪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迹视频、辨认假币视频、现场抓获视频等。
 
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伪造货币并出售,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购买假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伍某某对起诉指控其伪造货币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子伍某甲未参与。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伍某某认罪态度好,身体有病,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伍某甲某1未参与伪造货币要求宣告无罪。
 
其辩护人称虽然抓获时在伍某甲身上搜出假币模板,但认定伍某甲明知伍某某伪造货币的证据不足,要求对伍某甲宣告无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要求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质疑,认为推理计算假币面值不科学,明显偏高,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量刑。
 
对公诉机关当庭以被告人伍某某记录的陈某某购买假币数量计算面值16万余元,认定的数额巨大,表示认同。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开始在镇宁自治县扁担山乡关口村三组58号利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假币,网上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等人。
 
被告人陈某某购买假币后使用或转售。
 
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贵州安顺准备向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购买制作假币的模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从伍某某身上查获20元连体假币一张、顺丰快递底单五张、VIVO手机一部等物品;从伍某甲身上查获存储10元、20元假币模板的U盘两个及VIVO手机一部;从陈某某身上查获VIVO手机一部、顺丰快递底单二张、火车票等物;从伍某某扁担山乡关口村三组58号的住宅内查获假币126875元以及制造假币的电脑、打印机、烫金机、油墨、A4纸、快递包装袋等物品一批。
 
从陈某某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中胜路66号楠香山小区5栋2603号租住房屋内查获裁纸刀一把、锉纸刀二把、锉棒一根、直尺一把、撕成四块假币10元一张。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扣押的双面打印疑似假币,证实双面打印面值为20元纸币连体两张。
 
(二)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陈某某身份情况,符合指控罪名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同时证实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系父子关系,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扁担乡关口村三组58号。
 
2、短信表格,证实伍某甲手机189××××2637发送短信给其父亲手机号135××××5601,内容为发货地址、数量、电话号码。
 
3、镇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获悉,有三名嫌疑人在安顺市西秀区火车站附近进行假币交易,遂前往安顺市西秀区中华南路(火车站前)将犯罪嫌疑人伍某甲、伍某某、陈某某抓获。
 
4、安顺市公安局网安支队2017年2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查看安某(网安)检字(2017-003)号检查报告提取到的QQ号19×××01的聊天记录的查看方式。
 
5、数据光盘情况说明,证实镇宁自治县公安局2017年12月5日出具2017年3月30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光盘情况。
 
6、顺丰速运单,证实“陈某2”,联系电话135××××5601于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1月11日分别通过顺丰快递向四川等地寄件,收件人有陈某某。
 
其中4张,12月22日寄件人陈某2,收件人陈某某,托寄物“样品”。
 
其中5张,寄件人陈某2,托寄物“纸样品”。
 
7、中通快递单,证实陈某2通过中通快递收件情况。
 
8、收发快递汇总,证实自2016年11月6日至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持续收到寄件人为陈某2的快递。
 
9、收据、销售电脑器材记录,证实2016年11月29日伍某甲在镇宁县名扬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购买A8-7500技嘉A68主板、金某4G内存、西数1000G硬盘、机箱、电源,共计1980元。
 
1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11日,侦查人员对伍某某的人身及车辆进行搜查,在伍某某身上搜出VIVO手机1部、人民币现金949元、伍某某本人驾驶证1本(正副页)、顺丰快递底单5张、伍某甲收据1张(号码5672207)、伍某某本人二代身份证1张、罗某1二代身份证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尾号1072)、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尾号7798)、五菱宏光面包车遥控器及车钥匙1套;在伍某某驾驶的贵G×××××五菱宏光面包车上搜出1台笔记本电脑(品牌acer,型号Z5WAH,SN:NXMLZCN006424366503400)、1台打印机、1个油墨盒、伍某某本人机动车行驶证1本、顺丰快递底单4张、中国移动网络通讯业务受理单1张、面值20元双面打印疑似假人民币1张(双面印有2005年人民币面值20元花纹两组、二张连体)。
 
并对上述物品均记录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时进行了拍照,依法扣押。
 
2017年1月11日,公安民警对伍某某位于镇宁县扁担山乡关口村的家中进行搜查。
 
经搜查,在伍某某家搜到电脑主机1台(VISION至睿牌,外壳白色,顶部有黑色网状)、电脑显示器1台(MAYM牌黑色显示屏)、电脑鼠标1个(火力王牌HM-20型)、电脑键盘1个(森松尼牌)、电脑主机1台(黑色杂牌旧主机),白色打印纸2捆(用有漯河市中通速递字样包装袋打包)、打印用油墨盒210个(使用过167个,未使用43个)、顺丰快递包装袋54个(L号8个、M号46个)、疑似假10元人民币565张(双面、单面印有人民币10元花纹,面值22250元)、疑似假20元人民币2218张(双面、单面印有人民币20元花纹,面值101360元)、疑似5元假币一张(双面印有人民币5元花纹,面值15元)、爱普生喷墨打印机9台(型号:EPSONR330)、烫金机2台(一大一小)、A4纸3盒(品牌:锦标,每盒500页)。
 
并对上述搜查物品制作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扣押。
 
2017年1月11日,侦查人员对伍某甲人身进行搜查,在伍某甲身上搜出VIVO手机一部、人民币现金88元(面值50元一张、20元一张、10元一张、5元一张、1元三张)、U盘2个(铁质)。
 
并对上述搜查物品制作扣押清单予以扣押。
 
2017年1月11日,侦查人员依法对陈某某人身进行检查。
 
在陈某某身上搜出VIVO手机一部、人民币现金1087元(面值1元七张、100元十张、50元一张、20元一张、10元一张)、顺丰快递底单2张、陈某某本人二代身份证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尾号2968)、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尾号2175)、南充市商业银行卡一张(尾号3525)、浦发银行卡一张(尾号5306)、平安银行卡一张(尾号9777)、中国银行卡一张(尾号9852)、交通银行卡二张(尾号1120、5331)、火车票六张。
 
对上述搜查物品制作扣押清单予以扣押。
 
2017年1月22日,侦查人员对陈某某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中胜路66号楠香山小区5栋2603号租住房屋进行搜查。
 
经搜查,在该房屋内客厅东面搜出黑色联想圆梦F5005台式主机一台(型号:PAPERCUTTER)、白色裁纸刀一台、直尺一把。
 
在客厅电视柜内搜出锉纸刀两把,西北方向次卧墙角搜出黑色SAMA先马主机一台、客厅西面餐桌上搜出锉棒一把、10元编号为X4A9323996撕损为四块疑似人民币假币一张。
 
并对上述搜查物品制作扣押清单予以扣押。
 
12、扣押的联通网络通信综合业务受理单,证实号码131××××9875,用户名称为伍某某。
 
13、扣押的火车票,证实陈某某2017年1月10日乘坐K1223次火车从成都到安顺。
 
14、余某淘宝店交易记录,证实买家信息,昵称“不差钱5601”,真实姓名:唐***,已确认收货,实收款125元。
 
收货地址:唐某,135××××5601贵州省镇宁县。
 
在该店有购买无版缝烟包级镭射烫金纸的记录。
 
15、侦查实验笔录,证实2017年1月24日17时30分至48分,侦查人员为查清犯罪事实,确认伍某某是否会申请QQ号、微信号以及是否会使用QQ、微信做侦查实验。
 
结果:伍某某不会登录QQ,称记不住密码、其不会申请和登录微信。
 
但是只要微信是登录在线的,其就会正常使用。
 
16、提取笔录,证实侦查人员让伍某某、伍某甲分别自行用快速、中速、慢速书写的方式,书写涉案快递单据上出现的一部分文字、数字后进行实物提取。
 
17、物证图片,证实贵州安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提供的顺丰运单(扫描件),证实寄件人“陈某2”、“王某”“陈成”通过顺丰速运向江苏、河南、北京、四川湖南、福建、山西、山东、湖北、内蒙古、广东等省市寄件情况。
 
其中,收件人为陈某某的有15份。
 
18、通话清单,证实中国移动成都分公司提供的号码138××××0076机主为陈某某通话清单,中国移动镇宁分公司提供号码183××××1253机主为韦某、号码135××××5601机主为唐某、号码182××××9282机主为伍某某的电话通话清单流水情况。
 
中国联通镇宁分公司提供号码131××××9875机主为伍某某的电话通话清单流水情况。
 
中国电信镇宁分公司提供号码189××××2637机主为伍某甲的电话通话清单流水情况。
 
自2016年10月15日开始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陈某某电话号码为138××××0076与电话135××××5601机主为唐某有多次通话记录;自2017年1月9日至1月11日期间,陈某某电话号码为138××××0076与号码183××××1253机主为韦某有多次通话及短信记录。
 
2016年10月17日至19日期间,号码131××××9875机主为伍某某与号码135××××5601之间有通话记录,漫游地为河南漯河。
 
19、银行卡记录凭证,证实中国农业银行安顺分行提供:卡号95×××16持卡人伍某某、卡号62×××12持卡人伍某某、卡号62×××72持卡人伍某某、卡号62×××72持卡人伍某甲的交易明细。
 
四川天府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充分行提供:户名陈某某,卡号为62×××25、62×××68账号信息及交易流水明细。
 
20、安顺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安公(网安)检字(2017—001号)电子数据检查报告,证实2017年1月15日至22日,对镇宁县公安局1月12日移送的嫌疑人伍某某、伍某甲出售假币案使用的台式电脑主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U盘2个恢复数据。
 
现5元、10元、20元连体人民币图形。
 
21、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入凭证,证实镇宁县公安局将柒仟肆佰贰拾肆张(面值5元3张、面值10元2156张、面值20元5265张共计126875.00元)假币交至中国人民银行镇宁自治县支行。
 
22、记账单,证实伍某某记录从2016年11月23日至2017年1月3日假币交易流水,其中与陈某某交易9次。
 
23、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信息表,证实2016年8月27日至9月4日四天转账六笔,转款人陈某某累计转账金额3670元,收款人伍某甲;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二十五天转账三十四笔,转款人陈某某累计转账金额27556元,收款人唐某。
 
24、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鉴定说明,证实收到镇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上缴未裁切假币2784张,其中5元1张、10元565张,20元2218张。
 
经清点,按钞票张数计算,共有5元假币3张,面额共计15元(冠字号:E033829380),10元假币2156张,面额计21560元(冠字号:W32987532、R6Y3772951),2O元假币5265张,面额计105300元(冠字号:AK96799727、NS83062118、XF08345800、XF08345803、XF08345804、XF08345805)。
 
假币面额总计126875元。
 
(三)鉴定意见
 
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实经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进行鉴定,冠字号:E033829380五元人民币鉴定为假币(编号0113764);冠字号:W32987532、R6Y3772951十元人民币鉴定为假币(编号0113763);冠字号:AK96799727、NS83062118、XF08345800、XF08345803、XF08345804、XF08345805面值20元人民币鉴定为假币。
 
2、安顺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文字(2017)0001号笔迹鉴定书,证实司法鉴定人员对检材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顺丰速运收件存根上1、2项寄件人、收件人内容的字迹与2017年1月21日伍某某书写的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2017年1月21日伍某甲书写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检材1顺丰速运派件存根上1、2项寄件人、收件人内容的字迹与2017年1月21日伍某某书写的样本字迹及2017年1月21日伍某甲书写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3、安顺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鉴(电子)字【2017】0003号鉴定文书及照片,证实经司法鉴定人对2017年1月11日抓获伍某某、伍某甲、陈某某时身上搜出三部手机电子数据恢复提起,“检材1”手机机身检出信息数据共68255条,文件8027条,SIM卡检出通讯录7条,网络信息11条;“检材2”手机机身检出信息数据共690条,文件2332条,SIM卡检出通讯录3条,网络信息11条;“检材3”手机机身检出信息数据共57298条,文件6047条,SIM卡检出通讯录16条,网络信息11条。
 
其中,对陈某某手机数据进行提取发现,其与老伍184××××3103于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5日有通话记录,与老伍新135××××5601自2016年11月26日开始有多次通话记录、短信来往,内容均为让老伍发货,购买物品为黄货、蓝货。
 
2017年1月11日07:51,陈某某短信联系老伍新称:“火车晚点了,8点半到,是你来接我还是老伍来接我呀?”
 
在伍某甲手机中2017年1月9日15:19至1月11日13:21,有九次通话。
 
在伍某某手机中有29条与玲138××××0076的短信记录,内容均为购买蓝纸、黄纸。
 
QQ28×××75(老班长)与QQ31×××31(归宿)有多次聊天记录,内容均是发货地址、数量,内容有老班长发给归宿“爸爸这几个单号给我填一下发给我”、“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镇中胜路66号陈某某138××××0076以上都是有小20的”。
 
QQ35×××30昵称“牛魔王”好友列表中有QQ号19×××01昵称“馒头”,聊天内容有2016年12月30日“收到600个,代发100个,一共700个,之前还欠你416块”。
 
5、安顺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鉴(法物)字(2017)119号鉴定文书,证实在送检的“1号打印机开关擦拭物”、“3号打印机开关擦拭物”、“4号打印机开关擦拭物”、“橡胶手套”上检出一男性基因型,在15个STR分型上与伍某甲相同,支持为伍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在送检的“主机开关擦拭物”上检出一混合基因型,在D8S1179等15各基因座上,伍某甲的基因型可从该混合基因型中找到;
 
在送检的“2号打印机开关擦拭物”、“5号打印机开关擦拭物”、“6号打印机开关擦拭物”、“7号打印机开关擦拭物”、“8号打印机开关擦拭物”、“9号打印机开关擦拭物”、“鼠标擦拭物、“烫金机手柄擦拭物”上未检出基因型。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镇宁自治县扁担山乡关口村伍某某家,中心现场位于伍某某家厢房,在该房间内一张带抽屉的写字台上见一堆20元面值人民币样式的纸币,一台高烫金机。
 
该写字台抽屉内发现一份名单和“顺丰速运”的单据,共53份,其中空白单据42份。
 
已填写单据7份,底单4份;在电视柜上见散在20元面值人民币样式的纸币。
 
在该茶几下层见一堆20元面值人民币样式的纸币,在该茶几上层东北角处见一塑料手套(拍照固定,实物提取),茶几上见一台“EPSON”字样的打印机,工作状态,正在打印20元面值人民币样式的纸币,打印机西侧茶几上见一个塑料胶布、一块毛巾和一把美工刀;靠南墙抵西墙处见一个铁制的架子依次摆放有“EPSON”字样的打印机,由东向西现场标记为2、3、4、5、6、7、8、9号打印机。
 
其中2号打印机、4号打印机、5号打印机和9号打印机处于工作状态,正在打印20元面值人民币样式的纸币。
 
纸箱东侧地面上见一台白色电脑主机,一台烫金机等物品。
 
经对伍某某家房屋进行搜索,在伍某某家正房的堂屋内见一个70cm×50cm的灰堆,在该灰堆处发现一张未烧毁的纸张,打开后见20元人民币样式图案(拍照固定)
 
2、安顺市公安局(安)公(网安)勘(2017)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7年1月11日侦查人员对扁担山乡关口组嫌疑人伍某某住所的电脑进行电子数据勘验检查。
 
现场有一台主机箱(未连接电源,无显示器,主机箱前面板有YINER银尔字样,黑色机身)。
 
一台台式电脑(主机箱前面板有VISION至睿字样,白色机身),检查人员到达现场时,该台式电脑处于开机状态,显示器处于关闭状态,经查看,该台式电脑未连接网络。
 
打开显示器电源开关,屏幕显示器正在使用photoshop软件打开文件,电脑正在连接打印机,打印机正在打印文件。
 
勘查完毕后共查扣、封存电脑主机2台(其中一台主机箱为YINER银尔,颜色黑色;一台主机箱前面板有vision至睿,白色机身)提取数据文件13个。
 
本次电子现场勘查检验提取所有文件数据制作电子现勘附件盘。
 
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1月11日,伍某某对其被抓获时驾驶的车辆进行指认、对被抓获时所驾驶车辆内搜查出的物品进行指认、对其随身物品进行指认、对其制造假币的地点进行指认、对其制作假币使用的工具及制作的假币进行现场辨认、对正在打印假币的打印机进行辨认、对在其家搜出的物品进行辨认、对在其车上搜出的打印机和墨盒进行辨认、对在其家中搜出的打印机用油墨盒进行辨认、对在其家中搜出的顺丰快递包装进行辨认。
 
伍某某对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疑似10元面额的假币565页、疑似20元面额的假币2218页、疑似5元面额假币1页进行分类辨认。
 
伍某某辨认出与自己进行假币模板交易的陈某某。
 
伍某甲辨认与自己进行假币模板交易的陈某某。
 
陈某某辨认出与自己交易假币模板的“老伍”的合伙人,就是伍某某。
 
陈某某辨认出伍某甲就是2017年1月11日与自己交易假币模板的人,也是之前多次将假钞出售给自己的人。
 
杨某辨认出租住自己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中胜路66号楠香山小区5栋2603号的陈某某。
 
陈某1辨认出伍某某就是到自己店里面寄东西自称“陈某2”的寄件人。
 
罗某1辨认出伍某某就是到自己店里面购买电脑且自称伍某某的人、辨认出伍某甲就是称伍某某为父亲的人。
 
罗某2辨认出伍某某就是经常到顺丰快递店寄东西且自称“陈某2”的男子。
 
伍某某辨认出在河南漯河接待自己吃饭的贾某,15824860503号码使用者。
 
贾某辨认出伍某某就是“老伍”的朋友,正是和“老伍”一起到郑州接待他们一起吃饭的另一人。
 
贾某辨认出伍某甲就是自己在QQ上认识的“老伍”,是贾某在郑州接待及在镇宁接待自己的人。
 
陈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对锉棒、锉刀、尺子、在其家中搜查到的面值110元撕损为四块的假币、制作假币的裁纸刀、黑色电脑主机进行辨认。
 
4、现场辨认笔录,证实伍某甲对其在镇宁县李家井购买打印机的现场进行辨认,指出镇宁县李家井路口的海尔电脑专卖店就是其与父亲一起去购买电脑及打印机的地点;指出镇宁县顺丰快递公司就是其与父亲一起去邮寄假币的快递公司。
 
伍某某分别指认出镇宁县中通快递公司就是其收取制作假币的原材料和设备的地点;指认出镇宁县顺丰快递公司就是把制作出来的假币邮寄出去的地点;指认出镇宁县李家井路口的海尔电脑专卖店就是其购买制作假币的打印机及电脑的地点。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安顺市公安局(安)公(网安)勘(2017)00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伍某某住所的电脑进行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提取的证据.zip。
 
来源:从1号台式电脑(VISION至睿)中提取的位于“U盘提取的证据.zip”目录下所有的固定证据和易丢失证据。
 
提取到的证据的哈希值文件Hash.txt。
 
2、安顺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安公(网安)检字(2017—003号)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对陈某某使用的电脑主机2台电子数据恢复检查,共发现该电脑曾经登录过42个QQ号,其中与检查目的相符的QQ号两个,分别为:410256349、19×××01,已将该两个QQ账号的相关信息提起。
 
数据另附光盘(检验值为40394223A57F97E13272B2CFEF84AC51)。
 
3、伍某某提取笔迹视频,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被告人伍某某的笔迹;现场勘验视频,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伍某某住宅内搜查情况;辨认假币视频,证实被告人伍某某辨认假币过程;现场抓获视频,证实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陈某某过程;顺丰快递视频,证实被告人伍某某到顺丰快递邮寄包裹过程。
 
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数据,证实注册姓名为唐某、支付宝ID2994725068、绑定手机为135××××5601,注册姓名为伍某甲、支付宝ID2449793803、绑定手机131××××9875,注册姓名为陈某某、支付宝ID2291889277、绑定手机138××××0076的信息情况。
 
同时证实2016年8月27日至9月4日四天转账六笔,转款人陈某某累计转账金额3670元,收款人伍某甲;2016年10月7日至2017年1月7日二十五天转账三十四笔,转款人陈某某累计转账金额27556元,收款人唐某。
 
5、手机数据,证实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陈某某手机通话及短信情况。
 
同时证实手机上登录的QQ28×××75(老班长)与QQ31×××31(归宿)有多次聊天记录,内容均是发货地址、数量。
 
QQ35×××30昵称“牛魔王”好友列表中有QQ号19×××01昵称“馒头”。
 
6、QQ聊天记录,证实QQ昵称为“老板长”与QQ昵称为“馒头”的聊天内容为馒头向老伍购买黄纸、蓝纸,涉及发货数量、地址等情况。
 
(六)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证实:我的女儿叫陈某某。
 
陈某某2016年1月份就从南充家里搬到成都居住了。
 
她表姐李某是1月7日左右过来和她住一段时间。
 
陈某某被刑拘后,我就让李某收拾一下高新区中和镇中胜路66号楠香山小区5栋2603号房屋里面的电脑、衣物,具体收到什么我就不清楚了。
 
2、证人杨某证实:陈某某通过租房子的中介公司找到我的联系方式与我联系,后来我才把我的房子租给她。
 
房子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镇中胜路66号楠香山小区5栋2603号。
 
是2016年2月17日来租的,租期一年,租金每月1300元已付清了的。
 
3、证人李某证实:我和陈某某是表姐妹关系。
 
我只是在楠香山小区住过几天。
 
2017年1月10日,陈某某就乘下午一点钟的火车都贵州安顺,她告诉我要到安顺黄果树玩。
 
她走的时候给我一把2603房屋的钥匙。
 
4、证人陈某1证实:我是镇宁顺丰快递店的负责人。
 
大概是10月份开始,有个自称“陈某2”的人经常到我们店寄东西。
 
我还特意问过他,寄这么多东西,为什么不让我们去给他收货。
 
他拒绝说不用,他说方便的,自己寄就行。
 
每次看他在寄件人上面写的名字都是“陈某2”,他寄东西出去的地点有点多,寄往全国很多的省市。
 
具体寄什么我不知道,但我问过店里的收派员,他们说陈某2寄的东西都是些关于纸的。
 
5、证人罗某1证实:我是镇宁县李家井路口“海尔电脑”专卖店的员工。
 
在2016年9月份左右,有一对父子抱着电脑显示器和主机来到我们店,说电脑打不开机了。
 
我检查发现电脑显卡坏了,我给他们把电脑的显卡换了,换好后还给他装了个显卡驱动。
 
两人中的儿子说他们那里没网,让我给他们下一个PS软件,用来修照片。
 
我说我不会,让他自己下。
 
他就自己连接我们店里面的互联网,下载完软件付过钱之后就走了。
 
2016年10月22日的时候,他们两父子又到我们店里面来买打印机,问我有爱普生330打印机没有,说买来打印照片的。
 
我让他们先交了点定金之后就给他们订了一台,他们留下电话131××××9875。
 
第二天打印机就到了,我打电话让他们来拿了打印机,他们来补完钱就拿走了,我也没有给打印机装驱动。
 
2016年11月29日那天,我准备下班的时候,接到两人中的父亲电话,想买台主机,说忙用电脑。
 
我说忙回家吃饭,让他到镇宁再给我打电话。
 
隔了一个多小时后接到他们电话,说到店门口了,让我过去开门,我就到店里面去卖电脑主机给他们,我给他们装好系统之后他们就走了。
 
他们买的是一台组装机,白色机箱,机箱是至睿品牌的,具体的主机清单为A8-7500型号cpu、技嘉A68主板、金某4G内存、西数1000G硬盘,我的笔记本上面有记录。
 
他还要了一个1分4的USB接口,说需要连接的打印机有十多台,USB接口少了不够用。
 
他们父子一共到过我的店里面三次,每次都是父子两个人来。
 
但只是父亲和我联系过。
 
每次和我联系的电话号码都是131××××9875。
 
6、证人罗某2证实:我是镇宁顺丰快递店的员工。
 
有个自称“陈某2”的人经常到我们店去寄东西,次数多了我就认识他了,而且他这个人还喜欢开玩笑,所以我对他的印象比较深。
 
2016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他来得比较频繁,所以记住了。
 
他是镇宁人,大约有165cm高,长发,50岁左右,偏瘦。
 
他来我们顺丰快递寄包裹一直持续到2017年1月份。
 
我亲自给他寄的就有六七次。
 
他的东西寄往全国很多省市,有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安徽省等地。
 
他每次寄的东西都是包好的,我们就只打开了一个小口看里面的东西,就看到有些纸张。
 
7、证人余某证实:我是开淘宝店卖镭射烫金材料的,淘宝店名是“佳汇装饰纸”。
 
查看我的网上交易记录,2016年11月14日,我向一名叫“唐某”电话号码为135××××5601的人出售过镭射烫金纸,是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唐某”的,地址是贵州省镇宁县城关镇。
 
这次交易的价格连快递费共125元,通过支付宝付钱,对方的支付宝昵称为“不差钱5601”。
 
8、证人贾某证实:2016年7、8月份的时候,我登录我的QQ进入了一个群,在群里面,我认识一个叫“老伍”的人,“老伍”是贵州镇宁人,20多岁,具体叫什么我不知道,“老伍”的QQ网名就叫“老伍”。
 
认识“老伍”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老伍”就到郑州找过我。
 
我在郑州接待“老伍”时是两个人,另外一个年龄要大一点,有45岁左右,像个打工的农民,我中午请他们吃饭,他们就走了。
 
过后,“老伍”就一直邀请我到镇宁玩,在2016年的11月份,我从郑州新郑到镇宁和“老伍”见面后,晚上“老伍”安排我去一家餐馆吃饭,吃的狗肉。
 
当时吃饭的时候有四个人,其中有我、“老伍”、还有“老伍”的两个朋友,这两个人我不认识。
 
吃饭的过程中,不知道什么原因,我就和“老伍”打了起来,我头部右边眉毛处被打出血了,然后他们就送我去镇宁县人民医院去包扎。
 
第二天,我和“老伍”通过电话,他来旅馆给我道歉。
 
接着我自己在镇宁住了两天,然后我回郑州了。
 
我和“老伍”也谈过关于制售假币的情况,在我认识“老伍”后,在群里,有时“老伍”问我制售假币的技术情况,我也是乱吹牛回答他,比如说“我教你怎么做假币”等这些话,其实我也不知道假币怎么做。
 
9、证人全某证实:我从2015年至今在贵阳康锐万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班。
 
我们公司主要是负责销售爱普生R330打印机,有的顾客是通过网上购买,我们就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有的是直接到公司铺面购买。
 
10、证人韦某证实:2016年12月份伍某甲回了几次镇宁,每次都待几天。
 
我联系不到伍某甲的时候就会打182××××9282和135××××5601这两个号码。
 
支付宝是我和伍某甲都在用。
 
我没有钱的时候我公公伍某某会通过135××××5601这个号码绑定的支付宝转给我,就在被抓的前几天他还转了5000元给我,让我生孩子用。
 
11、证人唐某证实:我办理过三次身份证。
 
第一次是2015年在湖南老家办理的,第二次是2016年8月29日在网上办的,第三次是2016年12月5日在网上办理的。
 
因为我的身份证掉过两次。
 
我没有办过135××××5601电话卡和62×××98的建设银行卡,也没有支付宝。
 
我不认识伍某甲和伍某某。
 
(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伍某某供述:2016年10月前我在惠某卖甜糕的时候,看到公厕里面有“假钞技术传授”的野广告,我打电话对方叫我用QQ联系,我的QQ昵称是“归宿”。
 
对方说先交3000元钱,发制作假钞的视频给我。
 
我再打2450元的设备费用给他,对方就通过中通快递将一台电脑主机,另外还有U盘,U盘里面的内容就是有20元面值跟10元面值的假钞模版。
 
我在网上购买三台爱普生330型彩色打印机,又在网上花了450元钱购买一台小型的烫金机。
 
因这个小型烫金机不可以烫假钞的金线,对方还提供一台烫金机卖给我,当时买着800多元钱,又通过我的支付宝账户登录淘宝购买了金线,这些设备我安装在我位于镇宁县扁担山乡关口村三组的老房子里面,从2016年11月初,我就开始用这些工具制作假钞了。
 
由于我不会安装打印机跟电脑,就跟我儿子伍某甲商量,说想做假钞生意。
 
伍某甲听了以后我们就一起到镇宁李家井海尔电脑专卖店花2350元购买了一台爱普生330打印机。
 
伍某甲安装好以后我们就开始打印假钞。
 
电脑风扇跟显卡坏了,我又跟伍某甲到镇宁李家井海尔专卖店修电脑。
 
修好以后打印还是有点卡,我跟儿子到镇宁李家井海尔电脑专卖店购买一台组装机,花了2450元。
 
我叫伍某甲在海尔电脑专卖店下载了一个图像编辑软件。
 
伍某甲把下载好的软件拷贝到U盘里面,回到家后伍某甲把电脑跟打印机安装好后我们就开始打印假钞。
 
伍某甲教会我打印出几张10元的假钞后我觉得颜色不对,就把伍某甲叫回惠某了。
 
后面我自己一个人慢慢调试,打出来的假钞就没有什么问题了,我把打印好的假钞烫金后,就在网上售卖,用我昵称叫“老伍(老班长)”的QQ号和买家联系,用我的手机登录的,就是被抓获时扣押的那部手机,双卡双待的,卡号分别是135××××5601、182××××9282。
 
我的支付宝账户是“135××××5601”,银行卡账户的名字是叫“唐某”,这个名字是我用在惠某街上捡的一张叫“唐某”的身份证开的账户,并且用这个的身份证去移动公司开的这张135××××5601的手机卡,用来绑定这张建行卡。
 
打印出的的假币大概卖出去100多单,每单100张至300张不等,每次都是10元跟20元的,根据买家要求寄出去,买家是通过支付宝给我付钱的。
 
我的QQ号昵称“归宿”号码是3515717323。
 
QQ昵称“老班长”号码28×××75应该是伍某甲在用,要货的人发给伍某甲,伍某甲收到以后转发给我。
 
昵称“老班长”发信息给“归宿”是伍某甲发给我的,“老班长”之前的昵称叫“老伍”。
 
向我购买假钞的其中一个客户,真名叫陈某某,QQ网名叫“馒头”,她从2016年11月份开始向我购买假钞,面值20元的假钞一张卖1.2元,面值10元的假钞一张卖0.8元或者1元,每张的成本都一样需要0.5元左右,我每卖出去一张面值20元的假钞能赚0.7元左右,每卖出一张面值10元的假钞能赚0.3元或者0.5元。
 
最近我觉得我制作的技术有点差,不太想做了,陈某某的就想把我的这套技术学过去,我和她谈把技术和设备全部传给她,总共7000元钱。
 
对方同意后就于2017年1月11日从四川来到安顺,在车上我就跟我儿子说我们把这个U盘假钞模版卖给陈某某,做这个太危险了,怕出事,伍某甲某2同意卖了。
 
我当时就驾驶我的贵G×××××白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叫上伍某甲和我到安顺火车站附近和陈某某见面,当时一见面,就被公安抓了。
 
伍某甲身上的那两个U盘里面装的是我制作假钞的模板和软件,一个U盘装的是20元面值的模板,另一个U盘里面装的是10元面值的模板。
 
2017年1月11日被抓当天我发了两个包裹,是陈某某2017年1月8日至9日通过QQ联系我,叫我给她代发两单黄的到山东泰安跟山西太原,并于当日用支付宝转了1500元给我,于是我就于2017年1月11日11时许分别给山东跟山西寄了面值20元的假币1500个,1500个就是30000元的假钞。
 
向我出示的六张信纸,上面的内容是我记的,因为向我买假币的人多,为了方便收款,有时我就采取记录方式在信纸上登记。
 
“日期”是卖假币时间,“地址”是购买假币人的省份,有的用省份拼音缩写,“份额”代表假币总金额,“备注”假币的冠字号。
 
2、被告人伍某甲供述:被抓当天早上大概11点半,我爸爸伍某某打电话叫我把放在家里新房子客厅里的笔记本电脑和U盘拿起,带到镇宁中医院门口,他在那里等我。
 
中午12点左右我到镇宁中医院门口,我爸爸叫我上车,带我来到安顺市火车站找好地方停车,我们两个下车后,走到一处斑马线旁边,我爸爸就用我的电话给一个人问对方人在哪里,说我们就在酒店对面,叫对方先下来吃饭。
 
过了两三分钟,一个女的就从马路对面走了过来,我爸爸就喊那个女的和我一起,走到路边的一个餐馆,准备吃饭,刚进餐馆坐下,就被抓了。
 
我所携带的U盘里装有可以用来制造假币的图片。
 
我从来没有与这个女子联系过,我也不认识,是我父亲认识,之前也是我父亲联系的。
 
我们到达安顺后,我父亲说他的手机信号不好,就拿我的手机去拨打,直到将这名女子接到后,我父亲才把我的手机还给我。
 
189××××2637这个号码是我一直用到2016年12月29日。
 
后来手机掉了,这张卡我就没用了。
 
189××××2637的号码和我爹伍某某、我老婆韦某联系过,发过短信,其他人我记不清了。
 
我用189××××2637的号码和我父亲伍某某135××××5601、182××××9282的手机号码发过几条短信,内容涉及假钞的事情,是我发给我父亲的。
 
公安机关在镇宁县扁担山乡关口村三组58号住房内查获的打印机和台式电脑是用来印刷假钞的。
 
这个住房平时没有人居住,我父亲伍某某一般晚上才去生产假钞,白天他去不去我不清楚。
 
2016年12月份左右开始生产假钞。
 
这些打印机和台式电脑是我帮我老爹伍某某安装的,我一共给他安装了5台。
 
我把打印机和电脑的线接好,但是接好之后打印不出来假币,我和我父亲就把电脑主机拿到镇宁李家井海尔电脑专卖店找卖电脑的人给我们安装,专卖店的工作人员教我用驱动安装光碟。
 
回去之后我就在镇宁县扁担山乡关口村三组58号住房内把网上买打印机附带的驱动光碟安装进电脑主机,安装好了就可以打印了。
 
我还喊电脑专卖店的工作人员帮我下PS修图软件,他们不会下,然后我就用他们的网线连接上网下的PS软件,我老爹伍某某让我下载的,他说回去修改照片用。
 
我不知道怎么打印假钞,我父亲自己在打印。
 
我看见他把打印好的假钞放在镇宁县扁担山乡关口村三组58号的房屋里面,所以我就知道他在做假钞,是A4纸的一半,每张上面有两张20元的假钞,厚约6、7公分,我不知道有多少张。
 
我对逮捕结果有异议,因为我没有参与制作假币。
 
我共有两个QQ号码,939789023(昵称:韦爷,我妻子韦某使用),35×××30(昵称:牛魔王,我本人使用)。
 
我知道我父亲只有一个QQ号码昵称叫“归宿”。
 
我跟我父亲伍某某2016年10月17日、18日去河南郑州漯河的时候我没带电话去。
 
我只是使用过135××××5601这个号码跟我妻子联系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016年2月份,我建好一个叫“馒头”的群后,认识了一个网名叫“老伍”的人,“老伍”告诉我说他是大代理(大代理意思和厂家直接合作的人),面值20元的假币每张1.8元钱,叫我和他拿货。
 
2016年6月份我就开始和“老伍”合作,在“老伍”那里拿十七八次的货,假币是AK字母开头,后面改成XF字母开头。
 
每次1000张面值20元假币1.8元钱一张,花了1800元。
 
到后面几个月,就按照1.2一张计算。
 
只有一次是购买1000张面值为10元的假币“蓝货”。
 
拿到假币后,以2.5至4.5元钱的每张卖给我的下家。
 
我和“老伍”是通过QQ和电话联系的,“老伍”的网名叫“老伍”(他自己的QQ备注叫“老班长”)。
 
使用顺丰快递发货给我的,发货名字叫“陈某2”,电话留的是他平时联系我的那个号码,尾号是5601。
 
通过支付宝交易,先收到货才转账。
 
我们在QQ里面谈好,比如我说我要1000个20的,那意思就是我要购买1000张面值20元钱的假币,有时说我要“黄货”,意思也是要面值20元的假币。
 
2017年1月6号左右,我在给“老伍”要货时,问他卖不卖版(就是怎么制造假币的程序)。
 
“老伍”说要和他的伙伴商量。
 
当晚给我回话说买8000元钱的版,卖给我7000元钱,如果需要来贵州安顺谈。
 
我8日订票,11日早上到安顺火车站。
 
到了之后我就给“老伍”打电话,“老伍”叫我在安顺火车站附近开房等他。
 
一点过钟,我们见面后,“老伍”说先吃饭,我们就进入一家餐馆,刚坐下,就被抓了。
 
“老伍”知道了我是一个女的,他就想看我,和我交换照片。
 
“老伍”发给我的照片是一个年轻人的照片,我们在电话联系的时候,电话里面的声音听起来也是一个二十多岁年轻人的声音。
 
到最近的一个月,“老伍”说他不想做假币生意了,由他的合伙人来做。
 
直到我们在贵州省安顺市火车站附近见面后,我才知道刚开始和我联系的“老伍”和最近一个月和我联系的“老伍”合伙人是两父子,刚开始联系的年轻人是儿子,后面联系的年纪大的是父亲。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伍某甲在本案中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查,证据显示被告人伍某某与伍某甲系父子关系;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证实,民警从伍某甲身上查获存储假币模板U盘两个;从被告人伍某某扁担山乡关口村三组58号的住宅内查获制造假币的电脑、打印机、橡胶手套上检出伍某甲的DNA;被告人伍某某曾供述“我就跟我儿子伍某甲商量,说我想做假钞生意,但是我不会安装电脑跟打印机,你帮我安装一下电脑跟打印机,儿子伍某甲听了以后我们就一起到镇宁李家井海尔电脑专卖店花了2350元购买了一台爱普生330打印机,买好打印机后我们就回到贵州省镇宁县扁担山乡关口村三组58号我自己家里,儿子伍某甲安装好以后我们就开始打印假钞”;证人罗某1证实“2016年10月22日的时候,他们两父子到我们店里面来买爱普生330打印机,11月29日那天,他们又买一台组装机,白色机箱,机箱是至睿品牌的,具体的主机清单:CPU型号是A8-7500,主板是技嘉A68内存是金某4G,硬盘是西数1000G,我的笔记本上面有记录。
 
我印象深一点是他儿子要了一个1分4的USB接口,说需要连接的打印机有十多台,USB接口少了不够用。
 
”与抓获伍某某时在其身上查获的书证收据记载伍某甲购买物品内容一致;办案民警从被告人伍某甲手机中提起2016年12月28日联系发货信息与被告人伍某某邮寄假币的顺丰快递底单相印证;被告人伍某甲某2曾供述与伍某某一起寄过假币,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伍某甲明知其父伍某某为制造假币购买电脑、打印机而参与购买并安装,还帮助联系出售假币。
 
其二人属于伪造假币的共同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伍某甲明知伍某某使用电脑、打印机制造假币,参与购买电脑、打印机并安装,还帮助联系出售,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的共犯;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面额1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伍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意见,不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伍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8年1月1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伍某甲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月内缴纳)
 
四、从被告人伍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手机一部、电脑、打印机、烫金机,从被告人伍某甲处扣押的作案工具U盘两个、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一部、裁纸刀一把、锉纸刀二把、锉棒一根、直尺一把,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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