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2017年09月04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垫江县。
2017年09月01日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7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2017年09月07日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2017年09月14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
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超、史宗敏,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分别犯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货币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及辩护人惠春生、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杨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利制作假币,将部分假币销赃至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他买家,制作假币面值共计211330元;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假币Q群先后从三个卖假币的上线处购买假币再贩卖,贩卖假币面值共计950500元;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假币再贩卖,贩卖假币面值共计82420元。
被告人刘某某从2017年4月至8月共计购买面值为19400元的假币自己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之规定,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购买假币用于贩卖,数额分别为特别巨大和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出售、购买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假币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购买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某辩称:其做的是假币半成品,金额没有那么多。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某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缺乏正确的是非观,犯罪时刚刚成年,受不良风气影响和诱惑走上犯罪道路,建议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一贯表现较好,因不懂法和家庭困难犯罪,被告人当庭认罪伏法,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在南阳市北京大道卧龙区财委家属院的租住房内利用打印机制作假币,然后通过网络聊天,微信或者支付宝支付等方式,将假币销售,制作假币面值共计211330元。
2007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假币Q群私聊先后结识了三个卖假币的上线,被告人李某某从三个上线处购买假币之后,通过网络聊天发快递的方式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贩卖假币面值共计950500元。
2017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多次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假币再予以贩卖,贩卖面值共计82420元。
2017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从微信名为“一万年以后”、“海尔兄弟”处购买假币总面值为19400元。
供自己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邓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刘某某身份信息
证实各被告人身份信息及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
证实四名被告人到案情况,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前科查询证明
证明四名被告人均没有犯罪前科
(4)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5.11制贩假币案报告
证明谭某(天空之城)卖给李某某假币4000-5000余张。
(5)李某某“被号作废”QQ显示的购买和贩卖假币交易记录
显示有数量的合计20元2700张,价值54000元,10元3900张,合计39000元,两项合计93000元。
显示刘某某(刘爽)购买100张20元的,价值2000元
显示田某某(赵奇)购买2000个。
该书证证实了李某某贩卖假币的交易量
(6)谭某和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显示李某某发给谭某的红包是3068元。
证实李某某和谭某贩卖假币的事实
(7)扣押清单
A、扣押邓某某20元面值假币4113张,10元假币7张……
B、扣押田某某20元假币11张,10元假币4张
C、扣押何鹏20元假币48张,10元假币84张,合计1820元。
(8)李某某贩卖假币情况一览表
(9)田某某贩卖假币情况一览表
(10)2017年9月3日抓获邓某某后在其暂住地搜查时的现场照片
(11)搜查何鹏时现场照片
(12)搜查李某某暂住地照片
(13)搜查刘某某家中照片
(14搜查田某某暂住地照片)
2、证人谭某(男,31岁,住湖北省襄州市)证言
我的下线还有一个代理,网名叫混沌,我给他说我自己收黄货了,让他帮忙卖,500张以上每张1.6元,100张价格1.8元,不够100张每张2.2元,我可以先把假币发给他的客户,然后他再把货款付给我,他同意了,我把他拉倒岁月如歌的群里。
今年3月6、7日左右,我说我的黄货快做出来了,我把做成的20元假币拍照后发给他,他看后说还可以,他说他来联系客户,等联系到客户把地址、电话发给我,我把货直接发给客户,客户收到货后他把款给我。
他自己也建立了一个名叫天庭的群。
他在他的群里联系买家,他总共帮我卖了3000-4000张,全是20元面额的,总金额8万元左右。
客户的地址都在我的QQ154里边,我记不住了。
从5月1日后他就没有要货了。
该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假币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邓某某供述
我一共有五个QQ号,一个网名叫“玩者”QQ号码为:32×××91,一个网名叫“本号无用”QQ号码为:21×××51,一个网名叫“二师兄”QQ号码为:30×××92,一个网名叫“一直坚”QQ号码为:24×××32,还有一个网名叫“wuyi8”QQ号码为:27×××64,这些账号的密码都是“yyyaaa58633”出售假币主是是用一个网名叫“二师兄”QQ号码为:30×××92,一个网名叫QQ号码为:24×××32,还有一个网名叫“wuyi8”QQ号码为:27×××64
我有三个微信号码,一个昵称叫“阿三”号码为:xz199819981998,绑定的是131××××1838这个手机号码,一个微信昵称是“222”微信号是:×××,绑定的是132××××8455这个手机号码,绑定的银行卡为:6226212260511010673693,户名为:肖旭雄。
出售假币、联系买家使用的微信号一个昵称叫“阿三”号码为:xz199819981998,另一个微信昵称是“222”微信号是:×××。
一个支付宝昵称是“阿三”,支付宝账户是132××××8455这个手机号码,绑定的银行卡是6226××××3693,户名为:肖某。
这个卡你们今天已经在我家查扣了。
另一个支付宝昵称是“小猪”支付宝账户是:150××××0060,绑定的银行卡是62×××57,户名是杨文超,这个卡你们今天已经在我家查扣了。
今天你们带人到我暂住的南阳市卧龙区财委家属院北楼3单元5楼北户时,当时笔记本电脑连着四台打印机正在打印假币。
你们今天从我家里查扣了4113张面值20元的假币,7张面值10元的假币,40张有内置金线的假币打印纸。
还查扣了三副防伪丝印印版,防伪水印药水大小共8瓶、慢干开油水,5张身份证、三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一个是6226××××3693,户名为:肖某,第二张是62×××57,户名是杨文超,还有一张银行卡是62×××80,户名是我本人邓某某的名字,一台笔记本电脑、四台打印机、一个电子秤、一个红色索尼的U盘等物品。
把打印好的假币放在防伪丝印印版下面,接着把防伪水印药水混合慢干开油水做成药水,再用刷子把药水涂抹到防伪丝印印版上面,这样防伪的“荷花”和防伪“20”小数字就会捺印到假币上面形成防伪标识。
防伪丝印印版是我通过微信昵称是平凡之树,微信号为×××的网友,让他帮我购买的,一共是150元,我用支付宝给他付的钱。
我首先打开我的笔记本电脑,再把四台打印机装上内置金线的假币打印纸,通过USB集成器都连接到电脑上,然后在电脑桌面通过photoshop软件打开文件名叫“出货2”,最后点击打印,这样四台打印机就开始工作打印了,假币的正面都打印完毕后,我再把打印纸反过来打印假币的反面,打完以后,我就把这些假币放到我住的房子的北卧室床上摊开晾晒,晾干以后,把打印好的假币放在防伪丝印印版下面,接着把防伪水印药水混合慢干开油水做成药水,再用刷子把药水涂抹到防伪丝印印版上面,这样防伪的“荷花”和防伪“20”小数字就会捺印到假币上面形成防伪标识,这样完整的假币流程就做完了。
因为我是一个在做假币,我每天的出货量在700张左右。
我的这个“出货2”20元人民币假币模板是在网上认识的一个网名叫“刘备只出高清魔板”,QQ号码为:21×××22的人给我的,是他发到我网名叫“一直坚”QQ号为24×××32的QQ上的,然后我用数据线再传到我的笔记本电脑上,然后我把这个20元人民币假币模板通过photoshop软件再进行调色加工,最后经过多次加工调试,最终形成了这个“出货2”20元人民币假币模板。
我把我伪造的假币主要是出售给网名叫“哑巴”的一个下线,他的QQ号是21×××46,我大约分四次通过投放到新华城市广场底下超市的储物柜、还有汽车站旁边的交通宾馆,还有一个宾馆我叫不上名字,也在汽车旁边,每次我投放后把小票都通过微信发给哑巴,让他自已去取,一共给他了20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
每张给他的价是1.65元,他一共通过他的支付宝(吴继伟)给我转了多少钱,我记不起来了。
我和哑巴是今年6月份左右在一个叫“天庭”的QQ群认识的。
我没有发过假币,我买东西收货的址留的是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中段后枣小区,收件人我留的是“李南”,电话是131××××1838。
在山西长治期间贩卖假币的情况,1、微信昵称为“平凡之树”,的微信号码为:×××。
2、QQ昵称为“地头蛇”的号码为:2179422129;3、QQ昵称为“董小姐”的QQ号码为86×××85;4、QQ昵称为“多米粒”的QQ号码为:35×××83;5、微信昵称为“诚信”的微信号码为:×××_Hsu;6、QQ昵称为“飞机”的QQ号码为:13×××47;7、微信昵称为“西伯利亚狼”的微信号码为:×××。
8、QQ昵称为“本号无用“的QQ号码为:21×××51;9、微信昵称为”葫芦岛“的微信号码为:×××_hqdle4cfghfg22;10、微信昵称为”TT“的微信号码为:×××;11、微信昵称为”A《红人馆》小曦“的微信号码为:×××;12、微信昵称为”萌面大侠“的微信号码为:×××,其微信昵称全名为“A萌面大侠”;13、微信昵称为“大浪淘沙”的微信号码为:×××,电话号码为:155××××2560,这个微信我手机上登记的昵称是“大浪淘沙”,刚才你们民警出示给我手机看的时候,我看他的微信昵称为“生的彷徨”。
这部分微信和QQ都是我在长治期间用于贩卖假币的交流软件,这些情况都属实。
就这些在长治贩卖的假币有一部分是微信昵称为“高半仙“的男子给我代发的货,但是哪些是他代发的货,我记不起来了。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我大约就是从2017年2月份左右才开始贩卖假币的。
我贩卖的假币主要是20元面值的人民币,也有少部份10元面值的人民币。
我贩卖了20元面值的假币约有2万多张,总共面值约40多万元,10元面值的假币5000张左右,面值5万元左右。
今年的2月份左右,我建了一个QQ群,群名为天庭(牛逼胶感)群号为:1988×××762,开始打广告拉别人进群进行假币方面的交流,就是在这个时候,我认识到我的第一个上线,他的网名叫“天空”,我看他在别的QQ群里面发贩卖假币的广告,我就把他拉到我的天庭(牛逼胶感)里面,然后和他私聊,他说他那里有假币出售,是20元面值和10元面值的,我就让他发点样品,然后给他的地址,让他发到四川省成都市天回镇城,20元的四张,10元的四张,让我看,我看了以后,感觉还行,就继续和他聊,他说他先期可以让我做他的代理,只要我能找到下家购买假币,他可以帮我代发假币,然后我就在我加入的几个QQ群里面到处发广告来贩卖假币,只要有人要了,我就让购买人把钱先转给我,然后我再把收货地址和钱再转发给我的上线天空,由天空从他那里直接发货,我只从中间赚取差价,当时“天空”给我的价是每张2.1元左右,我贩卖给别人是2.8左右,我从中间赚取0.7元左右的差价,就这样发了一个月左右,一共发了20元面值1000多张,10元面值几百张左右,我的上线“天空”不代发了,要让我直接进货,让我自己发货,我就从3月份到5月份他被抓这中间,我一共从他里面以1.2元左右的价格购进了20元面值的假币1万张左右,以1.1元左右的价格从“天空”那里购进了10元面值的人民币3000张左右,然后我把这些假币通过网络聊天把这些假币都贩卖了,其中20元面值的我是以平均2.5元左右的价格贩卖,10元面值的我是以1.8元左右的价格出售,我从中获利3万元左右,后来这个“天空”被抓了以后,我就没有从他那里进货了,后来在5月底左右,又在QQ群里认识到一个网名为“半仙”,QQ号为:21×××24,河北的人,在他那里以2.1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5000张左右的20元面值假币,以1.6元左右的价格购进了10元面值的假币3000张左右,然后我把这些假币通过网络聊天把这些假币都贩卖了,后来这个半仙没见了,我就在今年的8月初,我在QQ群里又认识到一个网名叫“wuji8”QQ号为:27×××64的另一个上线,他的电话是:132××××8455,好像是湖北襄阳市的,我是以1.65元的价格从他那里购进了4000张左右的20元面值的假币,然后还是把这些假币通过网络聊天把这些假币都贩卖了。
接着我就被你们抓获了。
我的假币主要贩卖给了1、网名叫“烟王”QQ号为:35×××61,当时是以1.8元的价格出售给烟王20元面值的假币,第一次1000张是“天空”代发的,后来1000张是我分两次也是1.8元的价格发给烟王的,一共出售给他2000张左右。
2、网名为:“奔放的小青年”QQ号为:28×××27,收货地址是: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姓名:郑某,电话,186××××6083,17197157759;在6月20号左右出售给他5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6月23号又出售给他5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24号出售给他10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7月6号又出售给他3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一共出售给他23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每张是2.8元左右的价格出售。
3、网名为:“我是你哥”QQ号为:26×××21,收货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凤凰大道,189××××5140;一共贩卖给他20元面值的假币3000张左右,每张是2.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
4、网名为:“。
”,QQ号为:14×××93,收货地址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收货人为:赵某,电话是151××××5341;一共贩卖给他20元面值的假币3500张左右,每张是2.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
贩卖给他10元面值的假币1000张,每张是2元左右价格出售。
5、网名为:“勃起”QQ号为:14×××90,收货地址为:山西省晋中市收货人为:闫某,电话为:151××××4100,一共贩卖给他1500张左右的20元面值的假币,每张是2.8元价格出售。
6、网名为:“亡命之徒”QQ号为:47×××51,收货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收货人为:田某,电话为:150××××4719,一共贩卖给他2000张左右的20元面值的假币,每张是2.7元价格出售。
7、网名为:“店小儿”QQ号为:47×××69,收货地址为:贵州市清镇市收货人为:王先生,电话为:138××××5594,一共贩卖给他2000张左右的20元面值的假币,每张是2.8元价格出售。
8、网名为:“谷粒多”QQ号为:15×××99,收货地址为:江苏省镇江市收货人为:徐某,电话为:158××××4543,一共贩卖给他1000张左右的20元面值的假币,每张是2.8元价格出售。
9、网名为:“么么哒”QQ号为:24×××02,收货地址为:山东省滨州市收货人为:张某,电话为:135××××5474,一共贩卖给他5000张左右的20元面值的假币,每张是2.3元价格出售。
一共贩卖2万多张面值20元的假币和几千张10元面值的假币,总共面值40多万元吧。
贩卖假币总共获利5万元左右。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
我是今年5月初的时候,我在一个QQ群里面认识了网名“哑巴”的一个男子,他平时是贩卖假币为生,他也在南阳,然后我想从他那里买点假币自已花,第一次在他那里以400多元的价格共购买了100个面值20元的假币,是直接见面在人民公园给我的,然后我裁剪后拿出去用,没有用出去,然后我就想着自已也贩卖,接着过了半个月左右,我从他那里以300多元的价格从“哑巴”那里又购买了100个面值20元的假币,也是见面在文秀花园门口直接给我的,发给别人做为样品,发给谁,我现在记不起来了,过了半个月左右,我准备从“哑巴”那里进假币,“哑巴”就请我吃饭,我们约着在建设路文秀花园楼下的重庆老火锅吃饭,当时他喝多了,我去把账结了,但是他又非要把饭钱400多又通过微信转给我了,当天我给他转了2500元,从他那里以每张3元的价格购买了500个面值20元的假币,以2.5元价格购买了400个面值10元的假币,这个也是在文秀花园门口直接给我的,因为“哑巴”第二天要去邯郸,他手里还剩下一百多个用于包装假币来逃避检查的茶叶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我了,接着过了我又以3000元的总价购买了1200个面值20元的假币,这次哑巴是通过圆通快递从云南直接邮寄到我提供给他的“南阳市”的地址,电话留的是:151××××5348(假电话)我自取的,后来到了6月底我以4700元的价格从“哑巴”那里购买了20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这次哑巴也是通过圆通快递从云南直接邮寄到我提供给他的“南阳市”的地址,收货人我用的是赵某的名字,电话留的是:151××××5348(假电话)我自取的,到了7月初,我又以4600元的总价从“哑巴”那里购买了20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这次还是从云南寄的,和原来一样,我自取的,后来因为我的一个买假币的朋友“小七”出事了,我怕连累我,我就不敢再做了,在家里蛰伏了一段时间,过了一个多月,我看也没有公安局的人来抓我,我就又开始联系“哑巴”从他那里以1150元的总价购买了5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
我和哑巴约在新华商城奥斯卡楼下面交的,我总共就从“哑巴”那里购买这么多假币,每次都是通过我的微信号是:×××转账给“哑巴”微信上的。
这些转账记录在微信上都能查到。
一切以微信转账记录为准。
我一共从哑巴那里购买了6400张面值20元的假币,400张面值10元的假币。
一共6800张假币。
我所有的和哑巴的交易记录除了有两次,一次是“哑巴”请我吃饭,我付了钱,他把钱又退还给我,一共是400多元,还有一次是我替“小七”还帐200元。
剩下的微信交易都是我们之间购买假币的资金往来。
购买过来的假币我都是加价后又贩卖给别人了。
贩卖假币一共盈利1万元左右,用于平时吃饭、购物、唱歌花销完了。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我是从QQ网名叫:“海尔兄弟”QQ号码为:21×××37的这个网友那里购买的,就是2017年7月底左右认识的。
通过QQ上的一个群上看到“海尔兄弟”在上面发广告贩卖假币,然后我就想买点假币,接着就加了他,开始从他那里购买假币。
我一共从“海尔兄弟”这里购买了380张左右的假币。
一共面值7600元左右的假人民币。
我是先在QQ上和“海尔兄弟”聊天,要多少数量的货,然后再通过我微信号是:×××昵称是:爱情困难户给他微信号是:×××,昵称叫“海尔”转购买假币的钱。
然后他通过快递从河北给我发货,具体发货人,我没注意去记过。
每次交易在微信的交易记录上都有显示,具体几次交易,交易多少数量从交易记录上都能反映出来。
(1)2017年9月13号上午9时15分,你转账给海尔300元,这是我最近一次购买100张面值为20元假币的记录凭证。
(2)2017年8月29号下午13时29分,转账给海尔300元,这是我有一次购买100张面值为20元假币的记录凭证。
(3)2017年8月19号上午11时21分,你转账给海尔300元,这是我有一次购买100张面值为20元假币的记录凭证。
我还从一个微信名叫TT,另一个微信名字叫“一万年以后”,微信号为:×××,QQ网名叫“虚伪角度$无限美好,QQ号码为:33×××83,从他们俩个这里购买过假币。
(1)微信名叫“TT”,他的微信和QQ我都删除了,我只是从那里购买了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每张的价格是3.5元,一共是350元,大约是在今年的5月底,我通过微信转账给“TT”350元,这些都有记录。
经查阅发现在其手机的微信交易记录上显示2017年5月29日转账给“TT”350元,这笔交易就是购买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的记录。
(2))从微信名字叫“一万年以后”,微信号为:×××,QQ网名叫“虚伪角度$无限美好,QQ号码为:33×××83,大约从他那里购进了20元面值的假币一共大约600多张
从2017年4月5日开始,转账给“一万年以后”80元,购买了20张20元面值的假币,5月29日转账给“一万年以后”330元,购买了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6月21日转账给“一万年以后”360元,购买了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7月6日转账给“一万年以后”350元,购买了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7月23日转账给“一万年以后”550元,购买了150张20元面值的假币,7月29日转账给“一万年以后”350元,购买了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8月2日转账给“一万年以后”350元,购买了1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
一共是670张假币。
我收假币用的是我以前的小名“刘某”收货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收货电话是133××××7670。
因为购买过来的假币都是二连的,我用家里的钢尺、裁纸刀把二连的假币分割成单张,然后就把这些假币放到我家里电视柜上面的隔层上,每天跑出租夜班时,拿几张假的20元面值假币,在给乘客找零钱时,夹在中间蒙混使用出去。
还是想节省下费用开支,赚点小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假货币,面值21133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和出售,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假币面值9505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田某某贩卖假币面值824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购买、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和使用,持有面值1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对四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对指控数额提出异议,辩解没有那么多。
经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的住处均搜出大量的假币,经现场清点及购买假币信息统计后,确认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客观真实,故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辩解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刘某某经司法机关对其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综合被告人邓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田某某犯购买、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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