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芳强),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邵东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邵东县。
因涉嫌犯
抢夺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货币罪、抢夺罪于2018年4月10日逮捕。
现羁押于邵东县
看守所。
辩护人刘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8)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货币罪、抢夺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刘华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伪造货币罪
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爱普生L310打印机后,从网上
下载人民币模板打印到A4纸上,再用尺子和刀子裁剪制作假币。
伪造面值100元、50元、10元、1元的人民币共计150000余元。
二、抢夺罪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京东网上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订购一台黑色苹果X256G的手机到货,快递员送货时,被告人刘某某将假人民币用塑料袋包好递给快递员,趁快递员数钱之机,携带价值人民币8900元手机逃跑,快递员发现是假钞后开车追赶未果。
2018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一袋假人民币,到邵东县荷花路的“光辉通信”手机店,选购一台价值人民币5500元的黑色苹果8PLUS64G手机,尔后将假人民币交给店员,趁店主曾某1验钱之机持手机逃跑。
曾某1发现是假钞后进行追赶,被告人刘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将手机丢弃路边花坛,致手机丢失。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曾某2出具的领条、曾某2的身份证、微信记录截图、被告人刘某某指认假钞、打印设备、抢夺的手机、北京京邦达贸易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货币真伪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证人黄某1、李某1、曾某2的证言,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伪造货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意见:1、被告人构成抢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没有供述过自己抢夺过手机,证人、被害人都证明自己是将手机递给被告人。
被告人接过手机后逃走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不构成伪造货币罪,制造的假币非常明显,不需要辨别,不存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且从另一方面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确实犯罪,其行为符合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数罪。
伪造货币和诈骗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罚。
4、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平时表现好,请求法庭量刑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从网上购买一台爱普生型号L310的打印机,从网上下载人民币模板打印到A4白纸上,再用尺子和刀子将其裁剪制成假币,伪造面值100元的假币约150张,面值50元的假币10张,面值10元的假币10张,面值1元的假币10张,假币总价值约15500余元,其中百元面值编号为RJ47754651,五十元面值编号为DC55293063,十元面值编号为YB88940492,一元面值编号为BB99999669。
2018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8973元的价格在京东网上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订购一台黑色苹果X256G的手机。
快递员李某1送货时将手机递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将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假币递给李某1,趁李某1打开塑料袋数钱之机,拿着手机逃跑,李某1发现是假钞后追赶未果。
案发后,被抢夺的手机追回退给邵东京东站负责人曾某2。
2018年3月9时晚上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邵东县荷花路的“光辉通信”手机店看手机,以未带够钱离开手机店。
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又进到手机店,称自己要购买之前看中的黑色64G的苹果8PLUSE,店员黄某1将手机装好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将事先用红色塑料袋装好的假币交给黄某1,趁店主曾某1验钱之机持手机逃跑。
曾某1发现是假币后进行追赶,被告人刘某某在逃跑的过程中将手机丢弃路边花坛,致手机丢失。
经认定,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8973元,黑色苹果8PLUSEE手机价值5500元,合计价值14473元。
2018年3月26日,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民警到邵东县魏家桥调查刘某某犯罪事实。
魏家桥派出所民警将正在魏家桥政府的刘某某带至魏家桥新民加油站交给红土岭派出所民警,刘某某供认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证明:他在邵东县飞翔电影院对面开了一家光辉通信手机店。
2018年3月9日晚上10点左右,一名顾客到他店里买手机,当时他坐在店里后面房间里。
等那名男子挑好手机后,店员就叫他去收钱,那名男子给钱的时候就把手机拿在手上,然后男子扔了一个红色塑料袋到柜台上,袋子里有一叠钱,还没等他数钱,那名男子趁他不注意就拿着手机跑了,他追出去大概1000米左右就没看到人了。
男子拿走的是一台黑色苹果8PLUSEE64G手机,价值5700元钱。
男子使用的一叠很假的纸币,百元面值编号为RJ47754651,五十元面值编号为DC55293063,十元面值编号为YB88940492,一元面值编号为BB99999669。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邵东县京东快递的快递员。
2018年3月3日上午11点左右,他送一个货到付款的快递到金谷子酒店去,然后他打电话给对方告知其快递到了,在金谷子酒店门口。
过了一会,一名30岁左右、身高168厘米左右,体型偏胖、穿一套黑色的西服的男子到他这里拿快递。
他把快递给对方,对方就扔了一个袋子过来,说里面有8793元,然后对方拿着快递就走,他感觉不对劲,就打开袋子看,发现袋子里面都是假钱,都是复印机复印的假钱,他就去追对方,一直到百富广场,但没有追到,就打电话报警了。
快递单子上的收货人是张先生,电话号码是151××××1824。
3、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邵东京东站长。
2018年3月3日,站里的快递员李某1在邵东县金谷子酒店附近送货到付款的快递时,被一名男子用8998元的假币分散注意力抢走一台货到付款的苹果X手机。
后假币被他用火烧了。
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3月9日晚上7点左右,一名年龄20多岁、身高1.67米左右、身材偏胖、上身穿红黑色棉衣、下穿黑色裤子的男子到店里看手机,是她接待的。
这名男子说想要买苹果8手机,因为苹果手机不能看实体机,所以只是拿着盒子给男子看了一下就收回了,她问那名男子用什么手机,男子说以前用过华为和苹果手机,她就推荐该男子买VIVOX20手机,对方拿着这款手机看了很久,就说身上没有带够钱就离开店面了。
到了晚上9点左右,这名男子又到店里来了,还是她接待。
男子说还是想买苹果8PLUS,问她要多少钱,她回答说最低5800元,对方就说回去拿钱然后走了。
最后一次是晚上9点50分左右,他看到男子进来就直接对其打招呼,并把一台新的黑色64G苹果8PLUS的手机拿出来。
看到男子确定要买后,她就把坐在后面的老板叫来收钱,老板就到她所在的柜台来收钱,她就用一个袋子把一台全新的没有拆封的黑色64G的苹果8PLUS装好,这台手机进价5700元。
这名男子就从裤袋里拿出一袋用塑料袋装好的钱,老板拿到这袋钱的时候,那男子从她手中拿过手机,直接拿着手机就跑出店里,老板打开塑料袋发现里面全部是假钱,马上追出去。
她看了一下,男子给的一袋钱,全部是编号为:RJ47754651,面值有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一元。
过了几分钟,老板回来说没有追到就打电话报警了。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几个月前捡到一张面值一元假币,就想到制作一些假币去骗东西。
然后他就在网上搜索如何制作假币,掌握方法后,于2018年2月份从网上买了台爱普生L310型号的打印机,随后利用下班时间在自己租住的房间用A4纸制作了一批假币。
他做了约150多张面值100元的假币,假币编号RJ47754651;做了10来张面值50元的假币,假币编号DC55293063;做了10来张面值10元的假币,纸币编号YB88940492;做了10来张面值1元的假币,假币编号BB99999669。
假币的总价值约15500余元。
假币制作出来后,他看了下,这种用打印机和A4纸做出来的假币太假了,如果用这些假币去买东西的话一定会被人当场识别,所以他就想办法用这些假币去麻痹别人骗取东西。
他注意到那些骑三轮车送快递的工作人员在送东西时一般不敢离开三轮车,怕离开了三轮车后有人从快递车上拿快递。
所以他就想从网上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买台手机,再掏出用塑料袋包装好的假币,趁送快递的人没有注意到是假币前拿着快递就跑,他只要拿着快递往三轮车的相反方向走,对方就无法及时将车掉头来追他,车上有很多快递,所以快递员也许不敢离开三轮车来追他。
2018年3月2日,他想弄台手机来自己用,于是从京东网以货到付款方式买了一台黑色256G6的苹果X手机,手机价格为8973元。
特意在购买时没用真名,他只填写了收件人为“张先生”,送货地址填写了邵东县金谷子大酒店附近,联系电话填写了他151××××1824的手机号码。
2018年3月3日上午11时左右,京东快递人员电话联系他说手机到了,他立即赶到了和快递员联系好的金谷子酒店附近,快递员当着他的面给他验了手机,该手机确实是一台新的256G苹果X手机。
他当时看了一下周边的环境,但周边有一个金谷子酒店的保安站在那里,如果就在那里交易的话,肯定会被快递员和保安捉到,于是他就和快递员说身上的钱不够要回家拿钱,并让快递员到附近一个幼儿园等他,想将他支开到没有保安的地方。
后来快递员就将车子移到了附近几十米的另一个地方等他,他观察周边没有什么人,也没有保安,就从快递员手中拿了手机往快递车的相反方向走,并将用红色塑料袋装好的面值8973元假币递给了快递员。
快递员拿到这一包纸币后拆开来看,看到这包假币就大声喊了几句:“你的钱是假的!”他听到对方的喊声后立即往小巷子里跑,然后他就逃跑了。
该手机已经被公安民警扣押了。
第二次是2018年3月9日晚上8点左右,他下班后到,在天宏宾馆对面看到光辉通讯手机店内有几个人在买手机,于是他就在该店门口转了一下,看到店内工作人员在忙就走进去看手机。
他谎称自己需要一台25**的苹果8plus手机,该店的女店员说只有64G的,64G的价格是5700元。
他看到没有256G的,就谎称身上没钱要回去拿钱。
他离开了店铺后几分钟,就想干脆搞台6**的算了,当时也纠结了下因为纸币太假会不会被别人直接抓到。
过了几分钟他还是决定去试试,因为想弄台手机卖了换钱用。
他又走到光辉通讯手机店说要买之前看的那台黑色64G苹果8plus手机。
店员将手机用口袋装好给他,他将事先用红塑料袋包好的不知具体数额的一袋子假币放到柜台上,拿着手机就往百富广场方向跑。
该店的男老板一打开塑料袋就说是假币来追他,另外店内的一个男子也在追他。
他跑了两百米后觉得跑不动了就将手机扔在了路边继续跑。
他又跑了一段距离,跑出了百富广场后看到没有人再追着来了,就沿途回去找手机,但是他只在路边找到之前用来装手机的袋子,手机盒子和手机都不见了。
这一次他骗到的是一台全新的黑色的64G苹果8plus手机,手机价值5700元,但是他在逃跑的过程中将手机扔掉了,也不知道手机被谁捡走了。
2018年3月26日,他当时在魏家桥政府内,魏家桥派出所金所长将他带到魏家桥新民加油站,将他交给红土岭派出所。
6、辨认笔录证明:曾某1、黄某1分别在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刘某某。
7、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3月26日10时许,邵东县红土岭中心派出所民警到魏家桥镇调查负案在逃的嫌疑人刘某某的违法犯罪情况,因魏家桥派出所民警金智在工作中认识刘某某,经金智与刘某某联系,刘某某主动跟随民警金智到魏家桥新民加油站,然后由民警金智将刘某某交给红土岭中心派出所。
当时刘某某对红土岭刑警队调查其违法犯罪情况不知情,后经现场盘问,刘某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8年3月26日,邵东县公安局在侦查曾某1被抢夺案中,扣押了刘某某持有的打印机1台,苹果手机X一台,假人民币7795元,其中百元面值的77张,五十元面值的1张,十元面值的4张,一元面值的5张。
9、曾某2出具的领条、曾叶片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款记录截图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曾某2的快递被抢之后,赔偿了8735元给长沙分公司负责人黄某2。
北京京邦达贸易游戏供述长沙分公司委托曾某2处理邵东县京东配送站3月3日手机被抢的事宜。
2018年4月26日,曾某2领到256G内存、串码为353058097117956的苹果手机,配件齐全。
10、被告人刘某某指认假钞、打印设备、抢夺的手机的照片证明:2018年3月26日,刘某某指认伪造的人民币、伪造人民币的打印粉墨纸片以及抢夺来的手机。
11、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证明:2018年3月27日,冠字号码为RJ47754651、DC55293063、YB88940492、BB99999669的人民币被鉴定为假币。
1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邵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8年3月3日被抢的256G的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8900元,2018年3月9日被抢的PLUS64G的黑色苹果8手机价值5500元,合计价值为14400元。
1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95年11月4日,犯罪时已成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伪造货币,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货币罪、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伪造货币与抢夺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所伪造的货币非常明显,不需要辨别,因此不构成伪造货币罪,二台手机是被害人自愿交给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抢夺罪。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从网上下载人民币模板,用A4纸打印成各种面值的人民币,其打印的假币仿照人民币的图案、形状、色彩。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认定刘某某伪造的人民币是假币。
伪造货币是指仿照国家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基本要素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国家货币的行为即可成立伪造货币罪。
被告人刘某某明知道用A4纸打印出的假币太假,被害人拿到手中就会知道是假币,仍采取用塑料袋将假币装好交给被害人,乘被害人接过装假币的塑料袋数钱之机,拿着被害人的手机逃跑,致使被害人追赶不上,符合抢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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