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余某某,女性,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区**镇**街一出租屋,因涉嫌
侵犯著作权罪,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6年4月13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开始在湛江市**区**镇**街**号其经营的日用品店处贩卖音像光碟。余某某以每张3.3元的价格向一中年男子(身份未明)购买盗版音像光碟,放在其经营的日用品店处以每张4元或5元的价格销售。2016年4月7日11时许,余某某在该日用品店处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疑似盗版音像光碟1199张。经鉴定:该批被扣押的音像制品是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1199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恒炫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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