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南昌**制品厂工作,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5年9月30日因涉嫌
侵犯著作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青山湖**门口向一男子以16元/套的价格购买了505套盗版的《南昌市2015年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样卷》(以下简称“《样卷》”),该《样卷》系江西人民出版社自主研发并出版,每套共7册,定价60元/套。后被告人熊某某以20元/套的价格卖给**一中370套,**二中135套。后南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扣押上述涉案《样卷》505套,共3535册。经江西人民出版社核实,上述《样卷》均为侵权盗版的非法出版物。
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经南昌市文广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电话传唤到案,同日移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2.书证:归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出版物鉴定书;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万云洁
2016年6月6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