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男,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涉嫌
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
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于2017年7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8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3年底在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新辽工业区内开设并经营杜威玩具厂。自2014年7月份开始,在被告人郑某某组织安排下,该厂未经著作权人加拿大斯平玛斯特公司授权或许可,非法生产侵犯加拿大斯平玛斯特公司享有著作权保护的Flying Toy Figurine-Fairy系列玩具产品后,将成品销售给同案人向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广玩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再以HY988小飞仙、HY988A小飞仙、NY9991小飞仙等型号予以销售。至2014年12月4日案发为止,杜威玩具厂销售给广玩贸易有限公司的HY988A小仙女1200个、HY988小仙女840个,NY999小仙女5112个,NY999-1小仙女1440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7261.28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查获的HY988A小飞仙、NY9991小飞仙美术作品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Flying Fairy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二者构成复制关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向某某的供述;
3、证人陈某甲、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王某某、朱某某、时某某、杜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扣押物品清单;
5、美术作品异同性鉴定报告;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钊岱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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