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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吕某。2014年3月29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小强。
委托代理人邹晓晨,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吕某未经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关关采集器从起点中文网等网站上下载复制小说,登载在其设立的吾读网(域名为www.66721.com)上供用户免费阅读,并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广告牟利,广告收入达110余万元。2013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从吾读网上下载的小说599部送往徐州市版权局鉴定。经鉴定,其中的597部小说与起点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
2014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对吾读网进行远程勘验,经统计该网站共有小说7810部。
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吕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法律知识匮乏导致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悔罪态度明显;3、公诉机关并未举证证明被告人吕某的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违法成本支出约为四成,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考虑,建议计算违法所得时作相应扣除。综上,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系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吕某未经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关关采集器从起点中文网等网站上下载复制小说,登载在其设立的吾读网(域名为www.66721.com)上供用户免费阅读,并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广告牟利,广告收入达110余万元。2013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将从吾读网上下载的小说599部送往徐州市版权局鉴定。经鉴定,其中的597部小说与起点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
2014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对吾读网进行远程勘验,经统计该网站共有小说7810部。
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飞天联盟广告收入记录和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徐州市版权局出具的鉴定报告,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吕某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吕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供述,其广告收入中的四成收入用于支付服务器租赁费用以及网络优化,考虑到被告人吕某在经营网站期间确有成本支出的情况,公诉机关亦未提供相关证据,鉴于其该项供述具有合理性,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其该项供述及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计算违法所得时将此部分成本支出予以扣除。被告人吕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回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明显,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吕某违法所得六十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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