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鞠某,男,汉族,无业。被告人鞠某因涉嫌
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
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本院对被告人鞠某继续实施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男,汉族,无业。被告人钱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7日,本院对被告人钱某继续实施取保候审。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某、钱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告人鞠某、钱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代理检察员张咏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热血传奇》(又称《传奇》,英文名《LegendofMir2》)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享有该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的运营、发行等全部相关著作权。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鞠某伙同被告人钱某,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鞠某家中宽带,架设域名为”www.bee58.com”、”www.qd828.com”的网站,并通过网址为”www.22pay.net”的支付平台注册用户名为”ailala”的交易账号,经营《热血传奇》私服游戏。2013年12月4日至12月26日,
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鞠某负责租用网络服务器、日常运营等,被告人钱某参与出资并发布私服广告、寻找游戏玩家。经鉴定,被告人鞠某、钱某架设运营的《热血传奇》私服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热血传奇》游戏服务器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归案后,被告人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钱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鞠某、钱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2万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鞠某、钱某,宣读了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鞠某、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鞠某、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惟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8月18日,《LegendofMir2》(中文名《热血传奇》,又称《传奇》)V1.0经依法登记,获取了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00年8月22日,系由韩国ActozSoftCo,Ltd和WemadeEntertainmentCo,Ltd共同享有著作权。2001年,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将该网络游戏引进到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现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实际进行运营。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维权许可协议》、《授权书》、《授权声明》等证据佐证。
2.201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鞠某伙同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利人授权、许可,利用被告人鞠某家中的宽带,架设到被告人鞠某租用的IP地址分别为220.162.99.144和27.152.29.20的服务器上,在域名分别为”www.bee58.com”和”www.qd828.com”的网站上发布。2013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鞠某、钱某通过网址为”www.22pay.net”的支付平台注册用户名为”ailala”的交易账号,经营《热血传奇》私服游戏,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1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鞠某负责租用网络服务器、注册支付平台账户用户名、日常运营、结算等,被告人钱某参与出资、发布私服广告、寻找招揽游戏玩家等。经鉴定,被告人鞠某、钱某架设运营的《热血传奇》私服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热血传奇》游戏服务器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鞠某、钱某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证人许某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服务器硬盘及承租人信息、游戏页面网页截图、充值页面网页截图、上海晨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卡明细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
3.归案后,被告人鞠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钱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鞠某、钱某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缴款书等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端程序,利用信息网络共同非法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热血传奇》游戏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鞠某、钱某均能认罪,积极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鞠某、钱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均可适用非监禁刑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提请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钱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依法扣押的cooto牌电脑主机及硬盘等物证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鞠某、钱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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