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因涉嫌
侵犯著作权犯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
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2]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及游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非法复制销售ACCA教材,并雇用陈某、肖某与游甲等人(另处)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某村某坊五巷14号非法复制ACCA教材。
被告人陈某在淘宝网店以每套人民币A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D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E余本。
同时被告人陈某还介绍雷某、廖某、游乙等人在本市杨浦区等地销售上述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并从中获利,雷某等人通过支付宝以每套k元的价格另加上邮费转账至被告人陈某的账户结算。
至案发已支付被告人陈某h万余元,共销售非法复制的ACCA教材u余本。
2012年4月18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某村某坊7巷11号查获游某等人非法复制的盗版ACCA教材t本。
同年7月11日,民警在湖南省新化县某镇某村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v元,并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c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犯罪现场照片,证人游某、裘某、刘某、杭某、陈某、肖某、游乙等人的证言及淘宝交易记录等,英博夏尔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投诉委托证明》、《著作权声明》、《委托印刷合同》、《鉴定意见》,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及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ACCA教材,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本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
第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查获的侵权书籍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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