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1等涉嫌犯销售假冒伪劣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书(7)
还用我妻子江某某的名字办理过一个交通银行卡,作为收款用,现在销户了。还用我表兄弟张X雄的名字办理过一张交通银行的卡作为收款账户。有些卡用一段时间就销户换卡。张X雄是我雇佣的,他负责组织包装、送货。我的微信名字梦回原点。李1的微信名字叫李*。张3的微信名叫小*。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付1从2007年1月29日至2013年11月7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户名江某某卡号分别为×××、×××,户名张X雄卡号为×××,户名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251笔款项均系付1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张2从2007年12月29日至2013年1月31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户名江某某卡号为×××;户名张X雄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180余笔款项均系张2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刘1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4年6月26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银行卡,农业银行户名黄X琴×××、户名王X培×××、户名付X芳×××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汇款17笔款项,均系刘1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李1从2013年4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通过建设银行向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23笔合计643300元汇款,均系李1给我汇的假烟款。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张3从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6月1日,通过建设银行向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查询单上共10笔合计187850元汇款,均系张3给我汇的假烟款。
另证实,张2曾用他妻子田X的账户向我汇过假烟款。
2.被告人付1供述:大约在2008年或者2009年,我自己开了一个烟店,一个叫张1的男子到我店里问我需不需要假烟,给我留了一个手机号,几个月后因为生意不好,听说卖假烟挣钱,我就联系张1向他购买假烟,在沈阳出售,一直持续到2014年1月1日。我买过软硬玉溪,大云、芙蓉王、软硬中华。大云是68元购进,75元出售,芙蓉王是60元购进,70元出售,软硬中华是80元购进,90元出售。我没有算过购买和销售具体多少钱的烟。每次我给张1打电话告诉他需要什么烟,张1通过各种物流给我发送到沈阳,我去取货,把假烟出售后,通过银行把烟款汇给张1提供给我的银行卡内,卡号记不住了,主要是交通银行。还通过张1媳妇江某某的银行卡汇过烟款,也汇过张X雄、江某某的银行卡,都是张1提供的。
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我从2007年1月29日至2013年11月7日,通过交通银行向户名张1卡号分别为×××,×××,户名江某某卡号分别为×××、×××,户名张X雄卡号为×××,户名江某某卡号为×××银行卡汇款的汇款查询单上共251笔款项,均系我给张1汇的假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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