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1等涉嫌犯销售假冒伪劣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决书(5)
9.2015年7月16日14时50分,在见证人汪某某,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李1对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张1进行辨认,经李1辨认4号照片上的人(张1)为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张1。
10.2015年7月16日16时11分,在见证人汪某某,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张1对与其有假烟交易的张3进行辨认,经张1辨认4号照片上的人(张3)为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张3。
11.2015年7月16日16时13分,在见证人汪某某,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张1对与其有假烟交易的付1进行辨认,经张1辨认3号照片上的人(付1)为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付1。
12.2015年7月16日16时07分,在见证人汪某某,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张1对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张2进行辨认,经张1辨认10号照片上的人(张2)为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张2。
13.2015年7月16日16时16分,在见证人汪某某,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张1对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刘1进行辨认,经张1辨认6号照片上的人(刘1)为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刘1。
14.2015年7月16日16时18分,在见证人汪某某,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张1对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李1进行辨认,经张1辨认8号照片上的人(李1)为与其进行假烟交易的李1。
15.2015年7月19日10时05分,在见证人韩某某,公安机关组织物流工作人员曾某某对其所运送货物(假烟)的接货人进行辨认,经曾某某辨认8号照片上的人(李1)为其运送货物(假烟)的接货人。
(五)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03年至2005年,其兄张1在深圳开过食杂店,后到广州以后没有别的生意,也没有钱,有时还向其父亲要钱花。2007年左右一直到现在他开始做假烟生意。销售的假烟品种有中华和玉溪,卖到东北,通过物流公司给下家发货。
2.证人江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其与张1结婚。张1除做假烟生意,没有别的生意,烟都卖给东北沈阳人。2010年,张1带其与孩子去沈阳玩,是买他假烟的客户接待的,他们之间谈的是卖假烟的事情。其知道的品种有玉溪,怎样发货不知道,收的烟款是通过其与其父亲江某某的银行卡、小叔张某乙及张X雄的银行卡汇过来,银行卡都是张1去办理的。
3.证人寇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沈阳市场摆摊时,一张姓男子给其一个联系方式,称需要烟就给他打电话,从2007或者2008年左右开始贩卖的假烟,均是该人提供的,每次通过电话联系,至今已有四五年时间。其将烟款通过交通银行户名张1的卡打给对方,有时候他还告诉其往其他行的卡号打款。每次到货都是张1通过物流公司给其打电话,双方约好地点取货。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汇款人寇某某向张1卡号×××和张1卡号×××银行卡所打款项均是其给张1存的假烟款。其向吉林市一男子卖过20余次假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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