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公诉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宜春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7********,汉族,中专文化,货车司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驾驶超载的赣K****2重型自卸货车沿上分线由上高往分宜方向行驶,至分宜县高岚乡集镇高岚村路段时,货车左后轮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刮倒在地,被告人停车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依法鉴定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创伤性休克、多发性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引起多器官功能障碍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的特征。经勘查现场,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承担责任。4月2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瑞华
2018年4月1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